关于*st中富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

 

维权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证监会以虚假陈述为由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因*st中富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均可向上市公司索赔,目前已有多起成功索赔的案例。

    起诉该公司的条件已具备,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即刻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征集条件 

    2012年12月12日至2013年1月29日期间有买入*st中富且在2013年1月29日仍持有*st中富的受损投资者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单独一页纸写明: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账面亏损额)邮寄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备注:对账单(样式参考:对账单)中需显示的“对账期间”与上述征集区间不同,本案中“对账期间”应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如第一笔买入是在2012年12月1日之前的,则对账期间为第一笔买入至2013年8月31日)。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亦不收取。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我们正在准备起诉事宜,请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即刻与我们联系。


案件事实

    1、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 

    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其《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9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未使用2012年10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 

    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2012年1月至9月净利润8,638.25万元,1月至10月净利润6,671.47万元。 
  珠海中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珠海中富时任董事长陈志俊,副总经理招镜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总经理王玉玲、董事会秘书陈立上。 

    2、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对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时没有前往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现场开展评估工作。 

    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发布《董事会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程序完备”,“外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深入被评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 

    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送《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自查报告》,表示“评估程序完备”,“外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深入被评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 

    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和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告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属虚假记载。 

    珠海中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珠海中富时任董事长陈志俊,副总经理招镜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总经理王玉玲。 (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 正在征集 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1.虚假陈述索赔中,投资者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2.如何界定虚假陈述,四种类型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含义 

    3.虚假陈述案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4.虚假陈述案中,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5.哪些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具有索赔资格 

    6.虚假陈述诉讼中通常的争议焦点 

    7.微访谈:中小股东维权的现状和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