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佑

  大有能源(600403.SH)今天公告称,其收到了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昨天,大有能源一位内部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此次立案调查涉及的问题,可能主要是此前一处露天煤矿的采矿权在转让时没有对外进行信息披露。他也表示,有关人员也在接受相关部门的询问。对于该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是否已经交予证监会进行审查,他表示暂不知情。

  今年9月10日,有媒体报道称,大有能源的全资子公司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天峻义海”)的聚乎更矿区一露天煤矿首采区采矿权(下称“聚乎更采矿权”),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猫腻。

  事情可以追溯到近1年前的2012年11月。当时,大有能源用57.27亿元购买了其大股东义马煤业集团下属的天峻义海100%股权。而50多亿元中的23.8亿元资金则是用来购买上述采矿权。但今年2月,大有能源居然又将这一采矿权以零元的价格,转让给了青海木里煤业集团。

  9月17日,停牌多日的大有能源解释称,聚乎更采矿权是根据《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划定的,自2007年6月起,义马煤业集团也分期缴纳了采矿权价款1.654亿元,且由天峻义海在经营。

  大有能源称,这一转让是据青海省政府关于木里矿区总体规划开发建设的相关要求而起。“零价格的转让,未进行评估作价,是应整合需要而非市场化交易。转让后,天峻义海仍是采矿权所属煤矿的开发和经营主体,享有全部收益。”

 

  尽管大有能源也力证煤矿的收益仍属于自己,但其上述的一番解释已印证“23.8亿元买来采矿权,0元转让”的事实。

  大有能源也表示,为解决聚乎更采矿权的实际权利与采矿证所有人不一致的问题,其公司正在请求有关方面协调,从而保障其持续经营及合法权益。

  前述大有能源内部人士昨天对本报记者表示,此次证监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可能缘起大有能源转让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这一问题。

  据媒体报道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出售资产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一期经审计资产的10%以上就应披露,而23.8亿元已超过了大有能源总资产165亿元(截至2012年年底)的10%,应对外披露。

  大有能源此前的公告称,在同一大股东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规定,合并前后的资产负债均按账面价值计量,因此“天峻义海的采矿权账面净值是1.16亿元,因而反映在大有能源的合并报表中,评估值不作为财务处理的依据”。

原文地址: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131024/01511709044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