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晚间,新智认知对外发布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标志着中国证监会对其立案调查的初步结论已经形成。该事件起源于2024年8月14日,当时新智认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经过数月的调查,中国证监会在2024年11月25日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露了新智认知在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的严重虚假记载问题。

连续3年虚增营收

具体来看,新智认知在这三年的年度报告中连续虚增营业收入,涉及金额巨大。2019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高达882,424,780.9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7.34%,同时虚增利润总额99,716,945.34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3.70%。这一行为涉及包括博康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子公司,以及与深圳达闼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在合同未实际执行、产品未真实流转交付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导致相关销售业务回款不真实。

2020年,新智认知的财务数据同样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68,140,121.8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80%,虚增利润总额17,683,447.07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6.34%。到了2021年,虚增情况进一步加剧,虚增营业收入68,825,524.45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7.35%,而虚增利润总额14,055,785.84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高达159.81%

股民索赔诉讼即将“发车”

新智认知连续三年的财务造假并非没有“端倪”。

早在今年4月份,新智认知就对2019年至2021年财报进行了会计差错调整,同时,其年审机构对新智认知的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性的审计意见。自2024年4月30日起,新智认知股价出现“断崖式”下跌,在短短30个交易日之内,累计跌幅超过30%。

随着证监会调查结论的出炉,我们认为2020年4月25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新智认知股票且截至2024年4月29日持股的投资者,其部分投资损失与新智认知虚增营收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该部分投资者可以基于《证券法》85条之规定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的是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印花税损失,其中,投资差额损失可以理解为是投资者在泡沫价格上多支出的泡沫成本,投资差额损失的多少与买入价格和股数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