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斯太尔案:末班车发车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

1. 案情简介

投资者诉斯太尔(现名:R斯太1,原代码:000760)虚假陈述一案,目前已有胜诉判例。

该案源于证监会的一纸罚单。经证监会查明,斯太尔涉及以下两项信披违规:

财务报告虚假记载

  • 2014年至2016年,斯太尔的年度报告中存在财务数据虚假记载的情况。具体来说,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了营业收入及利润;2015年年度报告虚减了营业外收入及利润;而2016年年度报告再次虚增了营业收入及利润。

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

  • 斯太尔在相关报告中对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存在不实之处。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被认定为斯太尔的实际控制人,并知悉且隐瞒了财务造假等应当披露的信息。特别是张业光,他被指出直接参与、组织、实施了2016年度的财务造假。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本案的索赔条件为:2015年4月30日至2019年6月26日期间买入斯太尔且该区间内未清仓的投资者,有权就该时间段内的损失向尤夫股份提起索赔诉讼。

2. 诉讼时效

本案诉讼时效将于2024年3月30日届满;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详见文末说明

二、金亚科技案:末班车发车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

1. 案情简介

投资者诉金亚科技、华泰联合证券虚假陈述一案,前期已提起代表人诉讼,目前暂未取得判决,该案将在近期完成全部案件的起诉。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涉及的是金亚科技第二段索赔诉讼,诉讼对象除了金亚科技,还包括华泰联合证券。前一次金亚科技是因为年报造假被投资者索赔,本次是金亚科技欺诈发行被投资者索赔,两案所涉基础事实存在差异。

由于金亚科技已欠缺偿付能力,本案的关键在于华泰联合证券是否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原已参加过前一段索赔的投资者,其损失如何核算也是争议焦点之一。

我们认为,本案索赔条件为:截至2018年6月25日持股

前情详见:金亚科技欺诈发行案:开庭情况简要通报

2. 诉讼时效

本案诉讼时效将于2024年3月20日届满,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详见文末说明

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基于此,如果投资者未能在诉讼时效届满前主张权利的,将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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