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6日晚间,新野纺织发布《风险提示性公告》,新野纺织称其在 2022 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未能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取得一致意见,可能存在会计差错,公司其2022 年度财务报告有可能被年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据此,新野纺织提示“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5月5日,新野纺织进一步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其会计差错涵盖了2016年至2021年共计6个会计年度,该等会计差错“对未分配利润的累计影响预计在18亿元左右”。

5月8日,新野纺织披露《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认为,新野纺织以前年度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且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股价方面,自4月27日至今日(5月8日),新野纺织已连续四个交易日跌停,“黑天鹅”就这么忽然而至,4万余名股东“瞠目结舌”。

我们梳理后发现,2016年至2021年6个会计年度中,审计机构均出具了无保留的标准审计意见,本次“会计差错”可谓毫无前兆。

我们认为,会计处理允许出现差错,但是连续6个会计年度出现差错,累计影响净利润金额达18亿元,这已不属于会计差错的范畴。根据《证券法》85条(条文附后),投资者有权要求新野纺织及时任审计机构赔偿部分损失。

具体而言,我们认为具体起诉权利的是2017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26日期间买入新野纺织且截至2023年4月26日持股的投资者。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的是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印花税损失,其中,投资差额损失可以理解为是投资者在泡沫价格上多支出的泡沫成本,投资差额损失的多少与买入价格和股数有关。

附:(证券法)第85条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