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恒股份”)于2013年1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2]34号)。《关于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全文如下:
你公司2012年7月26日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上市后即出现2012年中期净利润同比下滑47.62%以及三季度净利润同比下滑69.52%的情况,且对你公司全年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你公司在7月5日获取核准文件时,中期报告财务数据已可获得,在中期报告业绩下降幅度较大的情况下,你公司在会后重大事项承诺中未如实说明,亦未在招股过程中及时地作相应的补充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提醒你公司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你公司应当在2013年1月30日前向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月4日
(信息来源: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13-01-04/6198315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