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2】37号)。《关于对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全文如下: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中披露净利润同比下降约20%,于2012年8月7日在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中披露“实现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比去年同期下降27.71%”、“经初步估计,2012年1-9月公司净利润同比下滑约为40%左右”(实际下滑幅度为52.42%)。你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7月18日在向我会提交的关于你公司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中未就上述事项进行如实说明,亦未在招股过程中及时地作相应的补充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提醒你公司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你公司应当在2013年1月30日前向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日
(信息来源: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13-01-04/6198315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