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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劲嘉股份虚假陈述被罚,民事索赔进行中

    2012年7月19日,劲嘉股份(002191)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29号),根据该公告,劲嘉股份于2009年9月19日发布的公告内容不实,已构成虚假陈述。

    2009年9月19日,劲嘉股份发布《关于与美国英美烟草公司洽谈合作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与美国英美烟草公司正在接触洽谈为美国英美烟草公司提供烟标印刷的合作事宜”,2009年11月6日,劲嘉股份发布《关于对外合作的更正公告》,称“相关工作人员误将对外合作方NativeAmericanTobacco&TradingLLC当作美国英美烟草公司,致使公司于2009年9月19日对外发布的《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美国英美烟草公司洽谈合作的提示性公告》的内容与事实情况出现差异”。   在二级市场上,劲嘉股份2009年9月19日发布《关于与美国英美烟草公司洽谈合作的提示性公告》后,该公司股票即迅速冲上高位,2009年11月6日,由于该公司发布《关于对外合作的更正公告》,该公司股票当天即下跌逾4%,随后便一蹶不振,被套股民不在少数。

   就劲嘉股份涉及的上述信披违规问题,知名证券维权人士、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向记者表示,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劲嘉股份发布错误的信息,这本身就是一个“虚假记载”的行为,该虚假记载导致股价出现大幅波动,但公司怠于调查和更正,导致很多股民高位被套,劲嘉股份未及时更正的行为,再一次构成虚假陈述中的“不正当披露”。

    王智斌进一步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证监会已经做出处罚决定后,向劲嘉股份索赔的法定条件已经成就,因劲嘉股份虚假陈述而受损的股民均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王智斌表示,该所目前已启动对于劲嘉股份投资者的虚假陈述维权代理征集,符合条件的股民可及时向劲嘉股份提起维权诉讼。根据目前的公开信息,经律师团研究认定,劲嘉股份虚假陈述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9年9月18日,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09年11月6日,即在2009年9月18日至2009年11月5日之间买入劲嘉股份股票且在该期间未全部清仓的投资者,均符合起诉条件,有关劲嘉股份维权的更多信息,股民可在“股东315网”查阅。

    据记者了解,维权程序并不复杂,律师会义务为股民计算可索赔的金额,如果股民符合索赔条件并愿意继续参与维权,律师会协助股民完成全部的材料准备等起诉程序,而且,股民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律师费,诉讼费也可由律师垫付。

    欲参与维权的股民,可与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联系(维权热线:021-50278056),大众理财网也将进一步关注案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