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链接:宁波富邦涉虚假陈述受损股民集体索赔
经济观察网记者张勇近日,宁波富邦(600768)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27号),根据该公告,宁波富邦涉及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2010年度报告及2011年半年报信披违规等事项。
宁波富邦并未公布处罚决定全文,但从宁波富邦发布的公告来看,该公司2011年2月3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信联讯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宏基兴业技术发展公司、北京中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富邦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传票,该案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低于39.2%,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1.1.1条所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但宁波富邦并未依法及时披露,因而构成信披违规。
不过,宁波富邦证券部相关人士并未对此事给予回应。
除此之外,2011年3月29日宁波富邦披露的2010年度报告之资产负债表后事项中未披露上海文盛起诉宁波富邦事项。2011年8月23日宁波富邦披露的2011年半年度报告也未披露该重大诉讼事项。
2011年9月30日,宁波富邦收到北京市一中院做出的[2011]一中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10月10日,宁波富邦就此召开了讨论会。直到2011年10月17日,宁波富邦才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诉讼事实。
就宁波富邦涉及的上述信披违规问题,知名证券维权人士、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向记者表示,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宁波富邦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的行为属于不正当披露中的延迟披露,而定期报告未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则构成重大遗漏。
王智斌进一步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证监会已经做出处罚决定后,向宁波富邦索赔的法定条件已经成就,因宁波富邦虚假陈述而受损的股民均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王智斌表示,该所目前已启动对于宁波富邦投资者的虚假陈述维权代理征集,符合条件的股民可及时向宁波富邦提起维权诉讼。根据目前的公开信息,经律师团研究认定,宁波富邦虚假陈述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1年2月3日,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11年10月17日,即在2011年2月3日到2011年10月17日之间买入宁波富邦股票且在该期间未全部清仓的投资者,均符合起诉条件。
“投资者不应躺在自己的权利上睡觉”王智斌说,“为有利于股民迅速团结起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我们会义务为股民计算可索赔的金额,如果股民符合索赔条件并愿意继续参与维权,我们的律师会协助股民完成全部的材料准备等起诉程序”。
据了解,目前已有不少符合条件的股民与律师取得了联系,本网记者将进一步关注案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