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仪被罚318万元 高管申辩意见被证监会悉数驳回
ST华仪(600290) 及相关当事人6月8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公司从收到预处罚告知书到收到正式处罚中间相隔近九个月,主要是因为多位公司高管提出申辩意见。对此,浙江证监局认为量罚合理,对高管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经证监会查明,ST华仪在2017年至2019年间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情况;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下,为控股股东华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累计10.875 亿元的担保,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在2017年至2019年间未披露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上诉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对ST华仪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19名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60万元不等的罚款。累计罚款总金额为318万元。此外,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道荣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对时任董事长陈孟列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
鉴于正式处罚已经下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认为,投资者索赔条件已经具备。凡是在2017年5月22日至2019年11月24日期间买入华仪电气股票,并且截至2019年11月24日仍持该股的受损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6016)报名,参与集体索赔。
值得注意的是,ST华仪被处罚的高管中有12位提出了申辩意见。他们分别是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孟列、时任副董事长范志实、时任财务总监兼董秘李维龙、时任监事会主席周丕荣、时任董事张学民、时任董事兼董秘金旭丹、时任董秘李晓敏、时任独董周民艳、时任独董汪光宇、时任监事骆克梅、时任副总倪淑燕、时任副总陈宇强。
对于高管的申辩,浙江证监局认为:第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高管应当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主动了解公司情况,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履行职责,不知情、未参与、不分管、任职时间短、多次提出离职、信赖中介机构意见等均不构成免责事由。
第二,ST华仪涉及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金额大。陈孟列作为董事长、总经理,虽未积极筹划推动,但知悉、同意并放任违法行为的持续发生,对ST华仪上述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范志实、李维龙、周丕荣知悉至少包括资金占用在内的违法行为,但仍在相关定期报告等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张学民任总经理后主持全面工作并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在定期报告上签字,金旭丹、李晓敏作为董秘负责组织并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周民艳、汪光宇、骆克梅、倪淑燕、陈宇强在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等披露文件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及申辩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相关事项采取了充分、积极的履职行为。
第三,浙江证监局已综合考虑涉案参与程度、任职履职情况等因素,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量罚幅度进行了区分,量罚合理。综上,对上述责任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王智斌表示,ST华仪作为企业法人,其所有的违规行为均来自实际操控公司的自然人,证监会加大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的责任追究,是贯彻责任追究“穿透”原则的体现,具有“治本”的“药效”。
记者 许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