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仪电气索赔专题(600290)

 索赔条件

      2017年5月22日至2019年11月24日期间买入华仪电气并且截至2019年11月24日仍持股的投资者      


法律依据 

    在证监会作出证书处罚的前提条件下,投资者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93-95条相关规定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向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股票索赔诉讼。

    右侧“成功案例”栏目中摘录了我们所代理的部分类似案例,供您参考。


委托流程

      参加诉讼的流程非常简单,仅需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签署委托文件、邮寄委托文件三个步骤。

      我们在公众号中对于三个步骤如何办理,有详尽的说明。您需要本页尾部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并按照公众号中的说明参加诉讼。      

      不明之处可以在公众号中留言,我们会在工作时间进行人工回复。

      咨询热线:(021)61530610   13661670560


索赔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   

     关于费用、周期、胜诉概率等问题,公众号中有详尽说明,请注意查看。


 关于我们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为国内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现有执业律师超百人,王智斌律师现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智斌律师长期致力于为股票索赔诉讼、金融衍生品纠纷、期货纠纷、融资融券纠纷等领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多年来,我们取得了许多成功案例。     

      以往案例参见:成功案例

      媒体采访情况参见:媒体采访摘录

      社会荣誉及评价参见:关于我们


风险提示     

     1.我们会按照最有利于投资者的标准主张索赔额,法院最终支持的金额可能低于主张金额

     2.任何案件都存在败诉的可能


案情简介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7 年至 2019 年,华仪电气通过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实际控制的乐清市合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伊赛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账户及部分员工个人账户走账,通过多道划转,最终将上市公司资金转至华仪集团及其关联方。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23.2 亿元,余额 11.41 亿元。其中,2017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 2.52 亿元,期末余额 2.52 亿元;2018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 13.33 亿元,期末余额 6.56 亿元;2019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 7.35 亿元,截止调查日余额 11.41 亿元。迟至 2019 年 11 月 25 日,华仪电气发布《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披露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华仪电气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及时进行临时公告,亦未在 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2018 年年报和 2019 年半年报中如实披露,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情形。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情况 

2017 年至 2019 年,华仪电气及其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为华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金额 10.875 亿元。其中,2017 年担保发生额 2.58 亿元,2018 年担保发生额 8.295 亿元。2019 年底至2020 年初,华仪电气合计7.37 亿元结构性存款因提供担保被银行强制划转。华仪电气上述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未按照《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及时进行临时公告,亦未在 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2018 年年报和 2019 年半年报中如实披露,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情形。

三、未披露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2018 年及 2019 年,华仪电气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合计 4.94 亿元:2018 年涉及金额 3.07 亿元,2019 年涉及金额 1.87 亿元。其中,包含于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金额 2.36 亿元,其余用于华仪电气归还借款及日常经营支出。华仪电气未按照非公开发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未经股东大会审议而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其披露的 2018 年半年度、2018 年年度、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与《信披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一条及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符,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所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