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高院对ST中安(600654)案作出终审判决,招商证券、瑞华所被判处在共计40%的范围内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海明伦律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认为,这份判决有两大看点,一是在证监会并未处罚中介机构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在民事诉讼中认定中介机构的责任。二是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是否还可以进一步限定范围。

根据ST中安公告显示,两名原告原诉求赔偿金额约为73.8万元,上海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赔付金额,判决被告中安科(原中安消)公司赔付原告约为22.8万元,被告中安消技术对中安科前述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未采纳被告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撤销一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或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上诉请求,最终判决招商证券、瑞华所对中安科前述赔付义务分别在25%、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高院指出,在本案所涉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招商证券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独立财务顾问的职业要求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其在财务顾问报告中的专业意见显然与事实情况不符,其在审核涉“班班通”项目相关材料并出具专业意见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审计业务准则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虚假陈述。对由此导致的投资者损失,两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市高院最终认定,中安消技术应对中安消的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招商证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二审判决,凡是在2014年12月27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ST中安,并在2016年12月2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6016)报名,参加索赔。

王智斌律师认为:“按照该案的判决结果,投资者无需等待证监会处罚即可直接起诉中介机构,这对于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的责任具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中介机构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是由各被告另案诉讼解决,还是在投资者诉讼中直接划定,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会存在争议。”

根据ST中安的公告,公司已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436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5.3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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