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晚间,铭普光磁公告了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其下发的警示函。

广东监管局认为,根据相关规则,铭普光磁本应在2022年1月底前发布业绩预亏公告,但迟至4月15日才发布业绩预告公告,披露2021年净利润亏损4500万元至6000万元,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在两个多月后,“预亏”公告姗姗来迟,这期间买入铭普光磁的投资者惨被“闷杀”。

误判”导致的“迟到”?

铭普光磁对其迟到的业绩预告进行了解释。

铭普光磁称,“2021年年底和2022年1月31日前,公司就2021年业绩情况跟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沟通。当时因审计工作尚在进行过程中,会计师未给出具体意见,公司根据未审财务报表数据及《股票上市规则》5.1.2条款规定,免于披露业绩预告。后随着审计工作逐步开展,最新预计的业绩方向与前期存在差异,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后,公司及时补充披露业绩预告”。

按照铭普光磁的解释,其是因为“误判”才“迟到”,铭普光磁“对最新业绩预计情况与前期判断出现的差异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看起来铭普光磁态度很诚恳,但问题是,如果仅仅是时间上的迟到,投资者可能也未必会较真,但铭普光磁除了业绩预告“迟到”之外,还有“业绩”变脸的问题。

业绩为何变脸?

梳理过往公告可以发现,铭普光磁在去年分别发布了一季度业绩预告、半年度业绩预告以及前三季度业绩预告,除了一季度业绩预告外,半年度业绩预告及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均显示盈利。

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为例,截至2021年9月30日,铭普光磁预告的前三季度业绩为盈利570万至850万,同比增长幅度达到2155.64% 至3263.67%。

根据铭普光磁发布的2021年度报告,该公司2021年度亏损金额为5799.14万元,那么,去年第四季度到底发生了什么?

铭普光磁对于去年第四季度发生了什么,语焉不详。但其对于全年亏损作出简要说明,归纳起来一共是两方面。一是由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宇轩电子有限公司、珠海任驰光 电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及预期,对其商誉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二是前期投资的部分项目市场表现不及预期,补提存货跌价准备约5,600万元。 

我们的疑问是,上述两家子公司是在第四季度突然经营恶化的吗?前期投资的部分项目是在第四季度才表现不及预期的吗?如果并非如此,铭普光磁在编制半年度业绩预告、前三季度业绩预告时,是否遵循了会计准则呢?

投资者如何自救?

目前最新的股票上市规则中,明确列举了六种情形下公司需发布业绩预告,简而言之,预计亏损、预计扭亏为盈、预计净利润变化幅度超过50%、预计“扣非”后的净利润为负且营收不足亿元、预计净资产为负数以及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这六种情形下,上市公司需发布业绩预告。据此,铭普光磁未在1月底前发布业绩预告,向市场传达了明确的信息,即铭普光磁预计全年不会出现亏损。

市场的嗅觉是敏锐的,事实上,股价反映也的确如此,整个2月内,铭普光磁稳步上升。

然而,黑天鹅还是来了。通过K线图可以看出,铭普光磁于4月15日发布业绩预告后,当日股价跌停,随后几个交易日内,铭普光磁一路走低。

市场有风险。如果投资者是由于投资判断失误坐了“过山车”,自然无话可说,但问题在于,如果铭普光磁能否在1月份发布预亏公告,那么2月1日至4月14日之间,投资者就可以自行判断是否需要买入该股票;如果铭普光磁在编制半年度、三季度业绩预告时能够遵循会计准则并明确提示商誉减值风险、存货跌价风险,那么2021年7月13日至4月14日之间买入该股票的投资者,就有可能作出不同的投资判断。在上述两个区间内因不知情买入铭普光磁的投资者,有权要求铭普光磁赔偿损失。

基于以上的判断,我们认为以下两段投资者均可在“索赔吧”公众号登记,在获得赔偿之前,投资者无需实际支付费用:1.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14日之间买入铭普光磁且截至4月14日持股的投资者(“第一段”)以及;2. 2021年7月13日至2022年4月14日之间买入铭普光磁且截至2022年4月14日持股的投资者(“第二段”)。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目前无法判断铭普光磁去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以及三季度业绩预告是否确实存在未遵循会计准则编制等问题,第二段投资者诉讼相对具有更多的诉讼风险。整体而言,该类诉讼的成功率较高,我们有很多成功案例。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的是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印花税损失,其中,投资差额损失可以理解为是投资者在泡沫价格上多支出的泡沫成本,投资差额损失的多少与买入价格和股数有关。

作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王智斌律师团队

执业证号:13101200710424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