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案:诉讼程序转换及相关问题说明
康美药业案:诉讼程序转换及相关问题说明
法院公告
2021年4月16日晚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康美药业案诉讼程序转换公告,康美药业案成为我国首例按照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诉讼的案件。
以上为公告核心内容,完整版公告可在法院官网查询。
相关说明
1. 关于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
2020年3月实施的《证券法》对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及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作出全新规定,至此,在证券诉讼领域,普通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三种诉讼制度并行。首例普通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后)为飞乐音响案,我方系该案代表人律师,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即为康美药业案。
普通诉讼以“不告不理”为原则,奉行“民不告、官不纠”的理念,只保护积极参加诉讼的投资者。
普通代表人诉讼以“明示加入、默示退出”为原则,不那么积极但仍关注诉讼的投资者,可以通过“登记加入”的方式参加诉讼,该诉讼方式可以理解为降低了诉讼门槛,将中等积极程度的投资者纳入保护范围。
特别代表人诉讼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为原则,该诉讼制度将消极不作为的投资者自动纳入诉讼程序,进一步扩大了保护范围。该诉讼制度可以理解为将符合条件的积极投资者、中等积极程度投资者及消极不作为投资者无差别予以法律保护。
根据法院公告,康美药业案的权利登记范围为:2017年4月20日(含)至2018年10月15日(含)买入康美药业且截至2018年10月15日仍持股的投资者
因此,如果投资者符合该条件,将自动进入诉讼程序。投资者无需再行登记,亦无需向法院额外提供诉讼资料。
2. 关于声明退出问题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赋予异议投资者退出的权利。但是,拟声明退出投资者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2.1 声明退出以符合权利登记范围为前提,如您不符合权利范围,就意味着您未加入该诉讼,此时无声明退出的必要。
2.2 声明退出后,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但另行提起的普通诉讼案将劣后处理。
2.3 特别代表人诉讼具有公益性,退出后另行起诉的普通诉讼,会产生诉讼费、律师费等诉讼成本。
基于以上因素,我们不建议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声明退出本次代表人诉讼。
3. 关于投资者与我方之间的委托关系
特别代表人诉讼具有公益性质,自该诉讼成立之日,所有已委托我方的康美药业股票投资者与我方之间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即告终止。
如果您符合权利范围,您获赔之后,无需向我方支付律师费用。
如果您不符合权利范围,您的案件也将不再进行(详见本文第4、第6部分说明)
本次代表人诉讼仅涉及股票投资者,康美债投资者的诉讼案件继续进行,我方也继续接受康美债投资者的委托。
4. 关于不符合权利范围的投资者是否可以另行起诉的问题
不符合权利范围的投资者,仍具有诉权,仍可以另行起诉康美药业、相关高管及中介机构。
但是,我们判断本案并不存在并行的其他可索赔时间段,因此,我们并不建议权利范围之外的投资者另行提起诉讼。具体理由详见本文第6部分。
5. 关于本案未来发展的判断及说明
5.1 本次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可能会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也可能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目前并不明朗。
5.2 本案的争议焦点可能会集中在交易因果关系、揭露日认定、系统风险/经营风险的扣除问题、高管责任等方面。
5.3 特别代表人诉讼中诉讼规模和金额将十分惊人,康美药业是否具有偿付能力,仍存在疑问。
5.4 理论上,权利范围仍有可能发生变化,但我们判断发生变化的可能性无限趋近于零。
以下第6部分供有余力的投资者阅读
6. 我方关于本案权利范围的研判
6.1 认定揭露日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84条进一步明确了揭露日、更正日的认定规则。该条规定:“虚假陈述的揭露和更正,是指虚假陈述被市场所知悉、了解,其精确程度并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揭露日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a.揭露内容和效果方面,不苛求揭露文章对虚假陈述相关事实作出精准揭露,只要股价对揭露文章、公告有明显反映,达到警示性效果即可;
b.揭露主体方面,要求“刊载”主体为权威媒体,这其中的“刊载”既包括“刊发”也包括“转载”;
c.揭露时间方面,要求是首次揭露。
6.2 康美药业案中相关事实的梳理
与康美药业案揭露日认定有关的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16日有自媒体发布文章,质疑康美药业“存贷双高”等财务数据异常情况,引发康美药业股价“断崖式”下跌,短短8个交易日内康美药业股价跌幅超过40%;2018年10月16日当日及其后几个交易日,康美药业财务“疑云”及股价“闪崩”等问题被多家权威媒体报导、转载。
(2)2018年12月29日,康美药业发布临时公告(临2018-116)称,在2018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180199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发布该公告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康美药业股价跌停。4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超过20%。
(3)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发布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2018年年度报告,同日,审计机构对其2018年年报财务数据发表持“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2019年4月30日后,康美药业股价再次出现“断崖式”下跌。
6.3关于本案揭露日的分析
2018年10月16日、2018年12月29日相关的揭露文章、公告均对股价形成了直接的影响,达到了揭露和警示的效果;同时,亦均有权威媒体转载或刊发揭露文章或公告,揭露主体方面已均满足要求;但是,从时间点的角度考察,2018年10月16日是所有时间点中最早的时间点,该日符合“首次”的标准。
2019年4月30日较为特殊,该日康美药业发布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2018年年度报告,但是,同日审计机构发布的持“保留意见”的审计说明,因此,康美药业在2019年4月30日当日实施了一项新的虚假陈述行为,该项虚假陈述于当日被同步揭露,实施和揭露归于同一天。根据《若干规定》第18条,并不存在单独受到2018年虚假年报诱导的适格投资者,因此,2019年4月30日是不是2018年虚假年报的揭露日,在本次诉讼案中并不具有实际意义。
综上,我们判断,本案新增/变更揭露日的可能性较小。与之对应,本案权利范围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较小。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法学硕士,现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超百人,为国内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
王智斌律师在投资者维权领域已深度耕耘10余年。10余年间,王智斌律师及其律师团队通过诉讼方式,累计为超过千名投资者挽回损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并获得广大投资者的认可和支持。
我们代理了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第一例内幕交易索赔案、第一例证券代表人诉讼案(司法解释颁布后),我们还在继续努力,未完待续。
代表案例
截止于2021年2月
虚假陈述案件:中毅达、中兵红箭、祥源文化(原万家文化)、国农科技、佳电股份、上普/沪普B、鞍重股份、神马股份、山西路桥(原山西三维)、天成控股、众和股份、尔康制药、昆明机床、方正证券、雅百特、超华科技、山东墨龙、保千里、S前锋、大连控股、华塑控股、金亚科技、皇台酒业、安泰集团、振兴生化、大智慧、京天利、紫鑫药业、青海春天、天津磁卡、汉王科技、华锐风电、廊坊发展、莲花健康、恒天海龙、南纺股份、海润光伏、协鑫集成、仪电集团、匹凸匹、上海绿新、上海家化、上海物贸、神开股份、创兴资源、宏磊股份、岳阳兴长、三峡新材、泸天化、绿大地、科龙电器、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勤上光电、零七股份
内幕交易案件: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国内第一例内幕交易索赔成功案例)
代表人诉讼案:飞乐音响案(国内第一例代表人诉讼案(司法解释颁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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