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诉讼机制破冰正当时: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门槛
9月9日-10日,证监会在京召开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座谈会,并提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12方面重点任务。新鲜出炉的“深改12条”体现了当前的监管思路。其中,推动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化解重点领城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增加法治供给、推进公募基金分类监管,解决了资本市场长久以来的制度颈疾。本次证监会工作部署被业内人士视为对A股重磅利好,对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对长期牛市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证券集体诉讼对于境内资本市场来说那么熟悉又那么陌生。
熟悉是因为出海上市的红筹公司在海外尤其是美国持续遭遇集体诉讼的挑战,而陌生是因为多年来证券集体诉讼是境内资本市场的真空地带,监管和市场持续在呼吁和争取,但徘徊不前。
直到2019年,资本市场改革的基础环境相比此前数年已经发生了众多变化,其他领域如司法制度供给、舆论环境改善都为此前搁置的改革能够有所突破创造了有利环境。
因此,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2019年数次出现在了证监会高层公开的发言中,如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首个“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启动仪式上提出推动建立符合中国市场实际的集体诉讼制度。
而就在近日证监会召开的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座谈会上,“推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再进一步,成为了深化改革的重要工作之一。监管层的一再表态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计划也意味着集体诉讼制度在投资者保护领域重要性的跃升,其在境内资本市场破冰指日可待。
投资者维权利器
现行的司法制度中并非没有类似集体诉讼的相关形式,目前涉及人数较多的情况被称为“代表人诉讼制度”。
在《民事诉讼法》第53、54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果起诉时原告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而如果起诉时原告人数不确定,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基于法律或事实上的牵连关系而且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众多当事人一方推选出代表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代表人诉讼制度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代理人数众多的案件,但是在实操过程中,这样的案件很难推进。
另外,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也对记者解释:“我国民事诉讼一直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告不理’原则与集体诉讼制度是相冲突的两种诉讼制度。如何协调两种完全不同的诉讼制度,需要宏观层面上的顶层设计,而且会涉及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订。”
面对上述的司法现状,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难以觉醒,同时维权渠道也十分有限。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张大鹏表示:“在实际操作中,投资者维权比较困难。一是维权成本比较高,投资者要去维权的话,他可能原本的损失是几万块钱,但在维权的途径之中,他得考虑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可能整个诉讼程序走完之后,花费较大。二是在投资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过程中,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并不是一帆风顺,时间往往特别长。所以,我觉得有必要建立一项制度,降低诉讼维权的成本,统一裁判规则,有利于投资者更好地维权。”
记者从证监会获取的数据也体现了投资者提起诉讼赔偿的意识十分淡薄。2003年-2015年,证监会共查处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四百余起,同期查处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案件七百余起,理论上对这些违法行为,投资者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实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情况并不如市场想像的多,甚至非常少。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内部人士也指出:“从多方的调研和反映的情况看,目前公众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获得权利救济的渠道仍然有限,司法赔偿还不能覆盖资本市场的主要违法行为,相对于当前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展态势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要求,我们对中小投资者的司法保障还有很多的改进和完善空间。”
而集体诉讼制度正是破解中小投资者证券维权的利器。王智斌表示:“集体诉讼制度大大降低了投资者诉讼的门槛,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认为现在探讨的集体诉讼,它最主要的特点是,投资者如果受到损失以后,他甚至不用到法院去登记,也不用直接加入原告团体,就会被计算在原告集团当中。
他表示:“集体诉讼制度,一方面可能给造成损害的上市公司形成某种程度的制裁,甚至对幕后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有责任的中介机构形成打击;另一方面,理论上可以为原告获取更多、更有效的赔偿。”
集体诉讼搭建难点
值得注意的是,集体诉讼盛行于海外市场,监管层在多次提及集体诉讼时专门表态此次建立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
那么,中国特色如何理解?王智斌认为:“该诉讼制度盛行于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但是,与发达市场不同的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主体以散户为主,投资者结构与以机构为主体的发达国家市场存在较大差异,所以我们必须要吸收先进经验,根据中国国情以及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建立自己的集体诉讼制度。”
其中,搭建具体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最大一个难点便是要改变投资者维权的思维模式,即从以前只能选择主动维权变成了集体诉讼中的是否要选择维权。
汤欣解释:“集体诉讼制度的两个特点是做默视加入、明示退出。意思就是说,投资者受到损害以后,不用做任何的主观的意思表示,就会自然被算在原告程序当中,最后得到某种程度赔偿。如果不加入这个诉讼,他是要举手表态,退出诉讼然后再另行起诉。”
但这一原则在国内的司法体系中如何实现还需论证。王智斌表示:“不愿意接受集体诉讼判决结果约束的投资者,其诉讼权利如何保障,这些技术性问题也都需要全面论证和研究。但在此前投资者维权意识相对淡漠的情况下,改革成本是大于改革收益的,近年来,投资者对于证券诉讼参与度越来越高,目前进行改革,正当其时。”
另外汤欣也提出,由于集体诉讼机制效率强劲,也需要适当控制、平衡,避免被滥用。正如其所言,证监会推动集体诉讼制度建立并非单兵突进,而是围绕这一制度建立多元的投资者保护机制,这也具有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的关键。
汤欣也提出:“在中国,投资者保护是一个如此繁重的系统工程,我们应该用各项纠纷化解机制,相互形成补充、竞争,最后形成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合力。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现有的机制,包含示范判决、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由国家设立投资者保护中心来支持诉讼;此外,还有各种各样的调解手段,包括集团的调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