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3月15日消息,昨日,华谊嘉信(3.950, 0.12, 3.13%)(维权)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至此,投资者索赔的前置程序已具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表示,首批投资者的诉讼材料将在一个月内递交法院。(华谊嘉信维权入口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认定刘伟实际控制千石天泽 6 号认购华谊嘉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证监会认为,刘伟实际控制千石天泽 6 号认购华谊嘉信股票,认购价格由刘伟决定,参与认购的资金均来源于刘伟,且在两次需要追加投资时,均由刘伟提供追加的资金,千石天泽 6 号的分红款最终转入刘伟银行账户,此外,刘伟享有千石天泽6 号所持华谊嘉信股票的处分权。因此,刘伟在通过千石天泽 6 号认购、持有及减持华谊嘉信股票的过程中,提供认购资金、拥有交易决策权并享有分红收益,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减持时点、减持价格等均体现刘伟的意志,足以认定刘伟是该次华谊嘉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对象。

  关于华谊嘉信的责任,证监会认为,2013 年 12 月 3 日,华谊嘉信对外披露《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该公告书披露“本次发行对象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存在虚假记载。华谊嘉信《2013 年年度报告》、《201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自然人股东刘伟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存在虚假记载。

  据此,证监会对华谊嘉信处以对华谊嘉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的罚款,对刘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然而华谊嘉信及刘伟的法律责任并未就此结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告诉记者,根据证监会认定的事实可以判断,自2013年12月3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间买入华谊嘉信股票并且截止2018年5月16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其部分损失与华谊嘉信、刘伟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该部分投资者可以依据《证券法》69条的规定提起索赔诉讼。

  王智斌律师表示,近期已经接受了近百位投资者的委托,将争取在一个月内向法院递交投资者的诉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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