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受理顺灏股份与被申请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再审申请。

顺灏股份(002565)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公司与被申请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再审申请。此后,公司公告称,又收到35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该案诉讼时效届满日期为2019年7月,在诉讼时效到期前,尚未提交材料的投资者仍可以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11月15日,顺灏股份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公司与被申请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再审申请。

公告称,鉴于最高人民法院该三项受理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已中止执行,不再生效。对于本案,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再审过程之中,再审结果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而就在11月28日,顺灏股份称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受理35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35名自然人要求公司赔偿投资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合计483.62万元。经法院通知,上述案件将在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判后再行审理。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告诉记者,因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未做出判决,他代理的顺灏股份案件中,还有部分未递交到法院。该案诉讼时效届满日期为2019年7月。

顺灏股份认为,本次诉讼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受理和立案,有利于公司获得与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公正、合法的判决。

对于部分投资者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可能发生的赔偿,顺灏股份称将按原告诉讼请求金额的80%计提预计负债,且公司将以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美”)破产清算及涉案人员追回款项优先赔偿投资者。同时,公司控股股东顺灏集团承诺:若公司从浙江德美破产清算及涉案人员追回的款项不足以覆盖上述公众股东诉讼事项产生的损失,顺灏集团将为公司承担兜底补偿责任,确保公司不因此事项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原审判决被中止执行

顺灏股份与被申请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要追溯到2016年7月27日,公司收到了上海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存在“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上海证监局对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财务总监及董秘给予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起初,公司和一部分投资者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公司不再与投资者和解。2017年11月,上海二中院对部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顺灏股份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法院酌情扣除股指熔断导致的系统风险损失,判决顺灏股份按认定损失的80%赔偿投资者。之后,顺灏股份针对揭露日认定、重大性、损失计算方法及赔偿责任认定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2018年3月,上海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公司认为,二审法院(包括一审)的判决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判定申请人责任畸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再审期间,只是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不影响尚未起诉的投资者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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