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呼吁:应处罚ST长生的中介机构
(原标题:律师呼吁:应处罚ST长生的中介机构)
随着ST长生“问题疫苗”案的各项处理结果出炉,因ST长生(002680)虚假陈述而受损投资者的赔偿问题成为关注焦点。有律师提出,鉴于ST长生的虚假陈述行为涉及到相关中介机构,证监会应当对相关中介也进行处罚,相关中介也应承担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责任。
投资者损失惨重
近日,证监会、国家药监局和吉林省食药监局纷纷对ST长生作出处罚。其中,国家药监局拟开出91亿元罚单,证监会拟对公司处以60万元的顶格处罚,对四名当事人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在一系列的罚单中,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明确公司存在信披违规行为。经证监会调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未按规定披露问题疫苗不符合标准以及停产和召回的相关信息;二是披露子公司产品有关情况的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三是未披露被吉林药监局调查的信息;四是违规披露狂犬疫苗GMP证书失效致主业停产以及该证书重新获取的情况;五是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年报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证监会的这一处罚,投资者可以向公司索赔自身的损失。而从ST长生的股价走势来看,投资者确实损失惨重。从停牌前的股价表现来看,股价几乎是塌方式下跌。
律师呼吁中介担责
投资者有权向ST长生索赔,这一点并无疑义。然而,公司净资产仅约为40亿元,在支付各项罚款后,很难说还有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而律师则呼吁,应向中介机构追责。
“证监会的处罚告知表明,公司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年报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而兴业证券作为长生生物财务顾问,2015至2017年兴业证券对该公司内部控制问题均出具了核查意见,三份核查意见均未向投资者提示任何风险,兴业证券涉嫌未能勤勉尽责。”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称,如果证监会能够认定兴业证券违反《证券法》173条,正式诉讼时他将考虑把兴业证券作为第二被告。
所谓《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是指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金陵晚报》“易索赔”记者于上周向兴业证券发去采访函,询问其是否认为自身勤勉尽责,如未能勤勉尽责,会否考虑向因此受损投资者进行赔偿。而公司方一位姚姓工作人员则在与记者沟通时口头表示,相关表态需等待证监会的说法,但并未对采访函进行书面回复。记者注意到,兴业证券此前已有因虚假陈述赔偿投资者的先例,由于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宜,兴业证券已经赔偿投资者数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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