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凤茹)自9月6日证监会发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法建议,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消息后,10月22日,据新华社消息,公司法修正案草案10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草案对现行公司法第142条作出修改,进一步完善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在业内人士看来,充分发挥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将为A股带来积极影响。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收购本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介绍,此次修改完善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补充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二是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三是补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

具体来看,其中将现行规定中“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增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情形。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公司法142条的规定,公司回购股份无论是否达到股本的10%,均需股东大会审议。目前的修改意见,实质上是要求股东大会放权给管理层”。王智斌进而表示,由于股份回购将会提高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并不会损害在册股东的权益,在一定范围内放权给管理层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刘士余称,在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对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特别是为当前形势下稳定资本市场预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十分必要。

数据显示,2014年以来,沪深两市约有2169家次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其中,主动回购148家次,金额约529.36亿元。被动回购2021家次(主要为购回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持有的激励股票),被动回购家次占比高达93%。2014-2017年,境内上市公司主动回购股份的总金额仅为同期现金红利金额的1.5%。同期,美国、英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分别达到4127、2086起,回购总金额与其同期现金红利金额的比例分别为43.57%、49.5%。

业界普遍认为,股份回购制度的完善进入立法程序将为A股带来积极影响。特别是当市场出现短期非理性下跌,股价普遍被低估时,通过实施回购计划提升每股价值,促进增量资金入市,有利于为股价稳定提供强有力支撑,向市场释放正面信号,减少市场恐慌情绪,维护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此外,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股份回购后续配套政策正在抓紧推进制定,避免出现监管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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