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曹卫新 

  3月29日,媒体曝光辉丰股份母公司及子公司因涉环保问题正接受环保部门检查,公司股价当日收盘下跌5.3%,盘中一度接近跌停。

  历经28天专项督查,4月20日,生态环境部通报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公司长年偷排高浓度有毒有害废水等严重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全面曝光。当日,公司股价再次大跌8.18%,报收于3.59元/股,创两年内历史新低。据WIND资讯数据统计显示,3月29日至4月20日,辉丰股份已累计下跌20.75%。

  《证券日报》记者日前了解到,辉丰股份的环境污染事件仍在继续发酵。生态环境部下发通报当日,盐城市环保局已着手查处辉丰股份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企业负责人立案侦查,辉丰股份11名涉案人员采取逮捕、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环保部门对公司存在环境问题的11条生产线停产整治。对于因辉丰股份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盐城市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将依法对辉丰股份提出赔偿,开展生态修复。

  4月21日,深交所就生态环境部通报公司环境违法问题表示高度关注,要求公司自查信披的及时性及完整性问题。

  长期偷排有毒有害废水

  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在官网上通报,根据群众举报,生态环境部组成督察组于2018年3月中下旬对辉丰股份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开展了专项督察。督察发现,公司环境违法问题严重,主要问题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规转移和贮存危险废物、长期偷排高浓度有毒有害废水以及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此外,辉丰股份为应对督察组现场检查还临时编造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提供虚假报表。

  依据通报,辉丰股份的环境污染问题由来已久。通报显示,2013年以来,盐城市及大丰区党委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共收到上级转办或群众直接举报涉及辉丰公司环境污染问题的信访130余件,但均未引起足够重视,查处工作流于形式。督查发现,辉丰股份长期偷排高浓度有毒有害废水,经当地公安机关侦讯,仅2015年,公司利用暴雨时机偷排高浓度废水10余次。2018年3月21日,督察组现场检查时,企业仍擅自开启清下水排口并间断性外排废水,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200毫克/升,超标1.61倍。

  历经28天的专项督查,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11日致函江苏省政府,要求严肃查处辉丰公司环境违法问题,并尽快开展非法填埋危险废物全面排查挖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及修复工作。

  《证券日报》记者从江苏省环保厅官方微博上看到,盐城市环保局已着手查处辉丰股份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企业负责人立案侦查,辉丰股份11名涉案人员采取逮捕、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环保部门对公司存在环境问题的11条生产线停产整治。对于因辉丰股份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盐城市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将依法对辉丰股份提出赔偿,开展生态修复。

  深交所发函关注信披问题

  4月21日,深交所就生态环境部下通报辉丰股份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进行核查并作出书面说明。

  《证券日报》记者还注意到,关注函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通报的真实性问题及通报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二是是否能按照延期披露的日期披露2017年年报及2018年一季报;三是公司前期的定期及临时报告中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环保排污信息及相关环保问题;四是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地对近年因涉嫌环保违法违规问题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情况履行了相应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另外还包含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它事项。

  同时,深交所中小管理部在关注函的末尾郑重提醒公司及全体董监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关注函的要求,辉丰股份应当于2018年4月23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并同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发稿前,公司尚未就此事进行披露。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曾发函关注下属子公司华通化学停产问题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元公司”)相关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辉丰股份环境污染的问题他们已经知晓,公司的跟踪评级部一直在处理。下一步公司将做何处理,该人士并未透露。

  律师认为投资者可索赔

  4月17日,《证券日报》曾发表《“环保门”子公司全面停产20多日 辉丰股份公开说谎涉嫌信披违规》一文,报道辉丰股份下属子公司华通化学因涉及环保问题已全面停产,辉丰股份涉嫌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截至发稿,辉丰股份一直未对此事做出回应。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被责令停产属于会对股价形成影响的重大事件,辉丰股份应当在环保部门通知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完整披露该信息,以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未及时、准确并完整披露该信息,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涉嫌构成虚假陈述。

  采访中,王智斌还表示,如果证监部门认定辉丰股份构成虚假陈述,那么受其隐瞒停产信息误导的投资者可以依法发起索赔诉讼,初步来看,2018年3月中下旬至4月16日期间买入辉丰股份的投资者具备初步的索赔条件,具体受误导投资者的起算范围,取决于辉丰股份收到环保部门责令停产通知的确切时间,该时间节点尚需证监部门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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