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辉丰索赔案一审法院首次宣判 224名投资者将获赔8000余万元
7月16日,投资者诉*ST辉丰(002496)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一审宣判,这是法院对该案首次作出判决。
此次判决前,南京中院于2020年10月28日召开庭前会议,此后,分别于2020年11月16日、2021年5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据参与开庭审理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介绍,此次审理的案件共涉及230位投资者,其中6人申请被驳回,其余224名投资者一审胜诉,赔偿比例约占法定损失的70%。法院一审判决辉丰股份向224名投资者赔付金额共计8719.92万元。其中,王智斌律师要求辉丰股份承担原告律师费的主张也得到法院部分支持。
根据法院判决,凡是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19日期间买入,并且2018年4月19日当天仍持有*ST辉丰的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符合条件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6016)报名,参加集体诉讼。此外,符合上述条件的辉丰转债(128012)投资者也可参与诉讼索赔。
辉丰股份于2018年4月23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9年12月25日,辉丰股份发布公告,称其于2019年12月24日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查明,辉丰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公司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2、公司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3、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对此,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辉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罚款。
从法院判决结果来看,投资者的诉求基本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为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和利息损失。此外,法院判决被告辉丰股份败诉部分对应案件受理费477797元,由辉丰股份负担;原告败诉部分对应的案件受理费,准予免交。
记者 许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