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300028,股吧)(300028)由于2014年报造假,遭到投资者的索赔。该案由成都中院审理,一审判公司按12.29%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比例可以说是中国证券史上最低的赔偿比例,投资者方面肯定是不服判决的,而令人出乎意料的是,金亚科技方面也提起了上诉。

  超低赔付金亚不领情

  金亚科技索赔案,开启了两大先例。第一,针对金亚科技的财务造假行为,目前监管部门并没有正式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只下发了预先告知书。按照以往的案例,投资者发起索赔诉讼,相关法院进行立案,都必须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前置条件,否则,投资者发起诉讼与法院立案都没有 “依据”。但此次成都中院开历史先河,对于金亚科技投资者提起的上诉,不仅给予立案,且还作出了一审胜诉判决。显然,该案的判决体现了司法的进步,值得点赞。

  第二,法院在计算系统性风险对投资者所造成的损失时,有放大系统性风险的嫌疑。一般来讲,索赔投资者的损失,既有虚假陈述的因素,也有系统性风险的因素,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两大因素都必须考虑到。但12.29%的赔付比例,开创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例的新低。

  以往此类证券维权案件,投资者如果能够胜诉,通常能够拿回索赔额度的50%-70%,部分案件中投资者甚至能100%获赔。有律师表示,赔付比例像金亚科技这么低的案子只出现在贤成矿业身上过,但贤成矿业属于破产重整,而且该案对于索赔额度在5000元以内的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全额赔付。而像金亚科技这样并未破产的上市公司,从未有过如此之低的赔付。

  对于如此低的赔付比例,金亚科技却认为法院的判决存在问题,已经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金亚科技上诉的理由有两点:一、原判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在扣除系统风险比例时,单纯选取创业板指数的跌幅作为对比不恰当,对公司不公,应该选取同类个股作为参照。同时,金亚科技在全部创业板个股中,跌幅不算多。此外,金亚科技还申请法院委托专业会计事务所针对系统风险对公司股价的影响、投资者损失计算等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不予采纳,公司认为法律程序不当。二、原审判决不顾双方的和解意愿和暂缓判决申请,有违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程序不当。公司认为,法院在和解期未到的情况下安排开庭,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均明确表示希望暂缓判决、和解的意愿,一审法院不顾当事人意愿判决,违背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投资者代理律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收到上诉材料后,对金亚科技的观点非常不认同,他说:“系统风险在仅考察创业板指的情况下,金亚科技已经捡了‘便宜’,该公司要求仅对比同行业个股的上诉意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预计该意见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的可能性极小。其关于原告要求和解和暂缓判决的上诉理由,则更属无稽之谈。该案从立案到开庭,时间周期极长,至少在我们所代理的案件中,我们自始至终均要求法院尽快依法判决。金亚科技提到已委托第三方调解也绝非事实,我们从未委托第三方参与调解,金亚科技也从未提出任何调解方案。”

  投资者不服亦提起上诉

  此案虽投资者获胜,但赔偿比例过低,有投资者评价,获胜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更有投资者表示,金亚科技赔付的钱还不够他往返成都的机票,而且太折腾了,打算放弃维权。

  为了真正保护投资者利益,大众证券报自金亚科技被立案调查后,第一时间启动受损投资者索赔维权征集活动,已有几百位投资者参与其中,而且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可以不支付任何费用。凡在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6月4日期间买入金亚科技,且2015年6月4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继续报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将姓名和电话发至邮箱dzzqwqe@126.com,如有问题可咨询025-84686896。虽然一审判决赔付比例过低,但也能给投资者带来一些补偿。

  投资者方面提出上诉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一审法院未能充分审查本案的特殊性,错误计算系统风险;单纯以创业板指数考察系统风险不合理;未区分个别投资者交易的实际情况,一刀切判决不合理。

投资者方面认为,金亚科技于2015年6月10日至2016年3月29日期间停牌,揭露日为2015年6月5日,揭露日至停牌日期间仅有3个交易日。在该3个交易日中,涉案股票连续跌停,跌幅达27.1%,同期创业板指跌幅仅为6.03%,而上证综指则上涨3.36%。换言之,在该3个交易日内,并不存在任何系统风险,涉案股票连续跌停,跌幅完全是由涉案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至少该27.1%的跌幅应全额由金亚科技予以赔偿。

  金亚科技于2016年3月30日复牌,复牌后至基准日期间,上证综指上涨2.23%、深圳成指上涨3.16%、创业板指上涨3.59%,显然本周期内亦不存在系统风险。而金亚科技复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44.95元,基准日收盘价为23.9元,复权后,同期涉案股票下跌高达30.88%,涉案股票在此期间的下跌与系统风险无关,完全是虚假陈述被揭露造成的,同样应当由金亚科技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金亚科技在2015年6月5日至2016年4月8日期间仅10个交易日,同期创业板有206个交易日,一审法院以创业板206个交易日对比涉案股票10个交易日的跌幅并据此免除被上诉人高达87.71%的赔偿责任,投资者认为不妥。

  此外,停牌也限制了投资者的交易机会,投资者无法在指数发生大幅波动前逃离股市,也无法在波动初期及时止损。一审判决实质上是判决投资者承担了股票停牌期间股指波动的全部后果,然而,长期停牌剥夺了投资者交易机会,却要投资者承担该期间内股市波动的全部后果,这显然不合适。

  而法院一刀切,所有人赔偿比例都一样,也让部分投资人认为不妥。如一位姓董的投资者,他于2015年6月9日清仓,比对揭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至他清仓之日收盘价,期间上证综指上涨3.36%,创业板指跌幅仅为6.03%,涉案股票跌幅为27.1%。即便按照原审判决的“相对比例法”,即便仅以创业板指考察系统风险,与上诉人有关的系统风险也仅为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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