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通讯陷“真假合同”风波 控股子公司小股东股权转让疑窦丛生
【编者按】12月14日,《每日经济新闻》独家报道了日海通讯(002313,SZ)遭实名举报至证监会,其子公司重要股东会涉嫌多项虚假一事。
12月15日,日海通讯发布《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于日海通讯旗下控股子公司日海通服相关股权转让事宜作出了回复。
不过,针对上述股东会的相关质疑,日海通讯方面并未出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方玲玲声称其持有的签到表、表决票、会议纪要等核心证据,只表示“日海通服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日海通服《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未正面回应对于虚假的质疑。
日海通服是日海通讯体系内最重要的子公司,自2014年起,日海通讯先后通过回购少数股东股权等方式,将其持有的日海通服股权比例逐步扩大。时至今日,日海通服已成为日海通讯全资子公司。
那么,在长达数年的回购过程中,是否诚如日海通讯所说,从收购价格、交易过程、内部治理、信息披露、财务数据等多个维度一直保持着合法合规的规范运作呢?
对于这一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近日经过连续的走访调查,试图还原出事件的真实原貌。不过记者发现,在日海通讯收购日海通服股权的过程中,依然有一些颇为蹊跷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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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收购价格的维度,今年6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曾要求日海通讯针对收购过程中针对少数股东作出的差异定价作出解释。
从交易过程维度,数年间,已有包括安徽的胡国维、武汉的陈旭等多位少数股东先后与日海通讯对簿公堂。而日后日海通讯与胡国维的股权交易同样耐人寻味。
从内部治理维度,根据《每日经济新闻》日前的报道,日海通服一场疑窦丛生的股东会涉嫌多项虚假。
长达数年的收购历程堪称迷雾重重。如今,日海通讯的收购之路再添疑点。日前,作为日海通服小股东的陈旭再次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出具了两份“奇怪”的股权转让协议,两份合同前三页内容完全一致,有“克隆”合同之嫌。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事实上,日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前往广州进行实地调查,一位现任日海通讯中层就曾向记者证实,日海通讯与其本人签合同的时候,一般只给签署页,没有具体的合同内容,或者只是口述合同内容,不过该人士一般不会签。
此外,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北京获取到的一份由日海集团邮箱发给日海通服前少数股东的电子邮件内容显示,要求签署相关文件时“最好不要签署日期”。
有关签署合同以及其他文件的人证、物证相继浮出水面,使得陈旭出示的“真假”合同疑云更加扑朔迷离。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随着《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调查的逐步深入,围绕日海通服股权变更,日海通讯与日海通服小股东陈旭围绕0.7757%股权的转让,浮现出三大争议焦点问题。
其一,根据陈旭以及其代理律师方面提供的资料,陈旭所持有的日海通服公司0.7757%的股权被过户至日海通讯,其主要依据是陈旭与日海通讯于2016年3月2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461.79万元。
有意思的是,根据《回复》内容,日海通讯明确表示存在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但是上市公司并没有支付陈旭方面所持有日海通服0.7757%股权的461.79万元股权转让款。
作为主要过户依据的《股权转让协议》,日海通讯至今仍未支付股价转让款,原因何在呢?
其二,另一方面,针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陈旭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展示了两份版本,奇怪的是,两份同名的合同前三页内容完全一致,堪称“克隆”合同。但是,第四页针对重点的“生效条件”这一条款的规定却是大相径庭。这又是怎么一回事?
其三,根据日海通讯《回复》内容,2016年3月28日当日,日海通讯与陈旭及其所代表的武汉嘉瑞德签订了针对0.7757%日海通服股权的两份截然不同的合同,分别为质押以及转让。
同时,根据《回复》所载,2016年7月14日,武汉嘉瑞德就其持有日海通服0.7757%股权将股权向日海通讯质押办理了出质登记手续。
从正常逻辑判断,既然陈旭方面在2016年3月28日已经将0.7757%日海通服股权转让给日海通讯,且该转让合同已成为日后主要的股权过户依据,那么三个半月之后,为什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呢?
▲日海通讯6月12日公告中的日海通服股东情况(单位:万元)
调查1: 股权转让款为何未支付?
2017年6月12日,日海通讯发布《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日海通服少数股东股权的公告》,其中写明本次交易后,日海通服仍有4家股东,分别为日海通讯、海易通信、武汉嘉瑞德、恒粤管理。
针对武汉嘉瑞德持有的0.7757%日海通服股权,日海通讯表示,双方于2016年3月28日签署了《关于日海通服0.7757%股权转让协议》,武汉嘉瑞德将持有的日海通服0.7757%股权转让给日海通讯,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尚未办理。
不到一个月,2017年7月5日,日海通讯再次发布公告,显示日海通服股东只剩3家,此时武汉嘉瑞德持有的前述0.7757股权已被清零,原因是日海通服已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日海通讯给出的备查文件为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由此可见,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日海通讯及日海通服通过在相关工商部门办理了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从而将武汉嘉瑞德正式排除出日海通服的股东名单。
针对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陈旭以及其代理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了更多细节内容。
根据陈旭本人及其代理律师提供的资料,2017年6月28日,根据日海通服申请,相关工商部门作出了《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该《通知书》内容显示,陈旭方面所持有的日海通服公司0.7757%的股权被过户至日海通讯公司,且该转让行为的主要依据是(2016)粤广广州第051402号《公证书》,及该《公证书》项下由投诉人与日海通讯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不难看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此份《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日海通讯发布的《回复》,2016年3月28日,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武汉嘉瑞德将其持有的日海通服0.7757%股权转让给日海通讯,转让价格为461.79万元。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转让双方于2016年3月28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办理了股权转让公证手续。
不过,陈旭表示,截至目前,其并未收到日海通讯应付的上述461.79万元股权转让款。
针对这一问题,12月8日,在深圳日海办公楼面访过程中,方玲玲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于该股权转让款是否支付这一问题,需要进行具体了解后才能答复。
事实上,《回复》中对于这一问题的答复则更为直接,日海通讯直言“公司暂未支付武汉嘉瑞德持有的日海通服0.7757%股权的股权转让款”。
既然作为完成股权过户的主要依据,日海通讯为何又没有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转让款呢?对此日海通讯给出的解释是:“武汉嘉瑞德应付公司的逾期应收款未回款补偿金尚未支付”。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如果符合工商局的相关规定,过户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属于民事纠纷,陈旭一方可以就此事提起诉讼,并应由法院来进行裁决。
换言之,日海通讯面临着由于未付股价转让款而可能导致的诉讼风险。
▲日海通讯7月5日公告中的日海通服股东情况(单位:万元)
调查2: 0.7757%股权既转让同时又质押?
根据日海通讯的说法,2016年3月28日当日,日海通讯与武汉嘉瑞德及陈旭先后签订了针对同一交易标的(0.7757%日海通服股权)的两份截然不同的合同,分别为质押以及转让。
根据日海通讯《回复》内容,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外,2016年3月28日,日海通讯与武汉嘉瑞德、陈旭又签署了《关于武汉日海光孚通信有限公司2012至2014年度业绩考核及逾期历史应收款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
该《补偿协议》约定,武汉嘉瑞德将持有日海通服0.7757%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还款担保,并约定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如武汉嘉瑞德或陈旭发生不利于日海通服或武汉日海光孚的行为,公司有权立即要求行使质押权。
此后,2016年7月14日,武汉嘉瑞德就其持有日海通服0.7757%股权将股权向日海通讯质押,并办理了出质登记手续。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取到的该份《质押合同》内容显示,根据《补偿协议》,陈旭将日海通服0.7757%股权作质押,本质押合同担保的债务金额为669.2万元及其对应利息。
同时约定,未经陈旭方面书面同意,日海通讯不能将本协议质押标的用作本协议以外的其他用途。质押期限为自2016年3月1日起至相应债权结清为止。
另一方面,双方约定,如发生以下情形,日海通讯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优先清偿相关债权。
上述情形包括,陈旭方面不按本质押合同规定,逾期未支付考核补偿金及历史应收账款补偿金的、或严重干扰日海通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陈旭需要向日海通服其他股东转让日海通服股权等行为。
不过,针对逾期未支付考核补偿金及历史应收账款补偿金,根据上述《补偿协议》,双方约定的期限是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如武汉嘉瑞德或陈旭发生不利于日海通服或武汉日海光孚的行为,公司才有权立即要求行使质押权。
王智斌分析,正常来讲,该质押合同应该无效,因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陈旭已经失去对于0.7757%股权的所有权。不过,可能双方买卖协议中间会有一个过渡期,为了防止陈旭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3月28日双方签订质押协议的目的是确保转让协议的正常执行。
12月20日,针对为何日海通讯同日针对同一股权连续签订质押以及购买协议这一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向方玲玲提出问询,不过截至发稿前,尚未得到回复。
调查3:“克隆”合同疑云
根据《回复》,日海通讯表示,2016年3月28日,双方签署了《关于日海通服0.7757%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同日,双方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办理了股权转让公证手续。
日前,陈旭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出示了两份《关于日海通服0.7757%股权转让协议》,其中一份系陈旭日前在相关工商局通过公开途径调取,即日海通服在工商局的备案文件(以下简称合同1)。
另一份证据,根据陈旭描述,系2016年3月28日合同签订当日下午,陈旭在广州公证处对《关于日海通服0.7757%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公证之时对该合同进行的拍照留存文件(以下简称合同2)。
奇怪的是,两份同名的合同内容前三页内容完全一致,而第四页针对重点的“生效条件”这一条款的规定却是大相径庭。另外,在第五页的签字页上,两份合同均盖有日海通讯的公章。
具体来看,“合同2”第4页内容显示:当出现以下任意情况时,本协议生效。
第一,乙方和丙方未于还款期限前将剩余历史应收款补偿金及对应利息全额偿付给甲方;第二,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及/或丙方发生任何严重干扰或不利于日海通服或武汉日海光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因乙方及/或丙方原因给日海通服或武汉日海光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其商誉的行为。
让人感觉有些扑朔迷离的是,本合同只有甲乙双方,并无丙方存在。经过仔细查阅日海通服往来文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合同2”的此番表述与同日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中相关条款类似。
此外,与“合同2”对比,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同1”第4页关于生效条件的规定则相当简略。只写明“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同时,据编号为“(2016)粤广广州第051402号”公证书显示,公证员黄毅对于“合同1”进行了公证,表示双方签约行为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12月8日,记者曾将两份合同同时拿给方玲玲,方玲玲翻阅过两份合同后,斩钉截铁地表示“合同1”为当时曾公证过的版本。“但对于‘合同2’,我要回去查一下,进行具体了解。”方玲玲补充说。
12月20日,记者将“合同2”再次拍照发给方玲玲,未获得回复。截至目前,方玲玲未对“合同2”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作出明确的回复。
总结两份合同的区别,“合同2”对于生效条件作出一整套涉及时间节点以及金额的规定,具备质押合同的特性。
而“合同1”则表示经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为典型的转让合同。
另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合同1”的扫描件第4页下方并没有标注页码数字,其余各页均正常标注。“合同2”则正常标注了所有页码。
同时,两份合同均表示“日海通讯保证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向陈旭方面支付股权转让款”,但对于“规定的时间”却没有作出进一步规定。
从签字页看,“合同1”包含交易双方的签字以及盖章。“合同2”只有陈旭的签字、盖章以及日海通讯的公章,并无日海通讯人员签字。
针对两份合同的情形,上述律师表示,首先工商备案有一套格式文本,如果条款过于复杂,实践中两方可以签订两份合同文本,一份用于工商备案,一份为补充约定,包含其他条款等,由双方持有。
“但如果两份合同明显冲突,就要看签订时间先后,以时间在后的为准,有真实的公章可以视为公司已作出意思表示。”
陈旭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明确表示,由于不炒股票,所以他本人并不关注日海通讯发布的公告。不过,今年7月初,有炒股的朋友看到了日海通讯发布的《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日海通服少数股东股权的进展公告》相关内容并告知了自己,他才得以了解,自己持有的日海通服股权已被清零并过户至日海通讯名下。
“我一直认可去年签订的质押协议,其内容明明规定在2017年结束后,如果我未能按期收回相应的历史应收账款,日海通讯才有权处分这部分股权,为什么日海通讯在2017年6月就去办理过户了呢?”
根据陈旭日前向证监会、深交所提交的举报信内容,2016年3月28日,他与日海通讯实际签订的合同共有二份,一个合同是业绩考核及逾期历史应收款之补偿协议,其中约定0.7757%的股权质押给日海通讯,到2017年12月31日,作为历史应收款669万的保证;第二个合同是将0.7757%的股权有条件转让的协议,约定在2017年12月31日后且在应收账款未回的前提下,才能转让。而“合同1”是立即生效,这与实际情况不符,明显有篡改协议的嫌疑,是将第四页的合同生效条款及合同份数和保留单位进行了篡改。
12月8日,记者曾就陈旭的关于日海通讯私自更换第四页合同的说法向方玲玲求证,方玲玲明确表示不可能。
对于日海通讯收购日海通服一事,《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将持续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