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买卖股票的监管稽查力度正不断升级。

  7月14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就前证券从业人员林庆义的一桩13年前的“旧案”公布行政处罚决定。

  高莉表示,林庆义于2001年5月9日至2009年7月23日期间,在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为证券从业人员。林庆义与姜某系朋友关系,2004年7月9日至2009年6月8日期间,林庆义操作“姜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累计交易股票154只,共获利约7065万元。“林庆义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林庆义违法所得约7065万元,并处以约7065万元罚款。”

  其实,早在林庆义收到这张1.4亿罚单之前,其曾就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过申辩,其申辩的焦点就在于本次行政处罚已过追诉失效。

  对16年前的旧案开出高额罚单,也引发市场人士对证监会就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力度和追诉时效的关注。

  迟来的罚单是否过期?

  从林庆义2004年7月9日首次利用证券从业人员身份炒股开始计算,其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已过去16年。

  就此,林庆义在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会上提出:第一,其行政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应再予行政处罚。第二,对其行政违法事实的调查全面性不足,不应作出行政处罚。第三,处罚金额过高,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同时从立法趋势上看,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行为正在逐渐放开,其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意性及社会危害性均较小。

  在证监会对林庆义的行政处罚是否已过追诉期的问题上,记者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发现,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与此同时,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此,对林庆义的行政处罚有效追诉期的计算应该从2009年6月8日开始。而证监会也表示,林庆义操作姜某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最后日期为2009年6月8日,而公安机关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姜某账户由林庆义交易的侦查结论,发现了林庆义的行政违法行为,因此,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但从公安机关在2010年做出立案侦查,到证监会于近期开出行政处罚决定已过去将近7年,这是否已超《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追诉期限的规定?

  记者就此采访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他告诉记者,现行法规仅对行政处罚立案侦查的时间期限做出两年期的限定,但在对证监会这类行政执法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并未严格限定,按照公安机关在2010年对林庆义案件的侦查结果,其会将其中涉及行政处罚的部分移交证监会处理,所以本次案件未超行政处罚时效。

  “其实,证监会不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发时间做出限定,也给自身执法留下弹性和空间。”王智斌说道。

  与此同时,在就林庆义申辩的处罚过重及逐渐放开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一事上,业内人士则观点不一。

  案件背后或另有隐情

  从证监会对林庆义的处罚决定来看,虽然对其罚没金额高达1.4亿元,但其执行的则是“没一罚一”的原则。

  “没一罚一是证监会对此类案件的基本处罚原则,《证券法》对此也有具体规定,所以本次证监会对林庆义开出的罚单并不算高。”王智斌说道。

  证监会就林庆义的申辩表示,林庆义提出的积极配合调查、主观恶意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等理由,不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事由,且给予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已是较轻处罚。

  但上海华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对此则有不同看法。在他看来,林庆义违法操纵股票行为不能与此前冯小树的5亿罚单进行类比。“冯小树之前的行为属于职务犯罪,而林庆义仅仅是证券从业人员。考虑到目前我国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炒股事件频发,我认为监管层其实应该放开限制,对其炒股进行引导、规范而非完全堵死。”

  王智斌则表示,证券从业人员相较于普通投资者本身就具有信息获取优势,所以允许其炒股有碍公平原则。“放开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炒股限制有利于监管层的规范引导更是伪命题,因为一旦完全放开,监管层要确定证券从业人员在资本市场的合规和非合规操作所需付出的时间和人力等社会成本,要远高于完全对其限制的执法成本。”

  与此同时,本次林庆义的处罚决定是否反映监管层将对资本市场过去已久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许峰对此不以为然,在他看来,从此前证监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来看,其很少对已过十年之久的案子追加行政处罚决定,因为过去已久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已非常有限,本次案件属于证监会行政执法的个案。“本次案件背后可能另有隐情,具体的情况还要看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调查结果。”

  王智斌对此也表示认同,他告诉记者,总体来看,目前证监会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效率已大幅提升,从近年来的情况来看,从立案调查到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会在半年内完成,甚至也有在半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子。“对于已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决定书迟迟不下发的案子,一般都会有各种“隐情”。

  某资深市场人士告诉记者,这种情况在A股市场已有先例。“我印象里最长的一个案子是关于宝硕股份600155),当时从立案调查到开出最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历时8年,当时就是因为宝硕股份控股股东身份特殊,最后其经历破产重组,控股股东变为民企后才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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