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晚间,亿晶光电公告称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调查通知书,原因是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尽管证监会并没有披露亿晶光电涉嫌违反信披法规的具体细节,但是《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在6月20日,亿晶光电曾收到上交所下发的监管函,亿晶光电实控人荀建华存在股权转让事项未如实披露,以及亿晶光电未及时披露其全资孙公司存在重大仲裁事项。

“此次证监会的立案调查,主要是与孙公司存在重大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有关。”亿晶光电董秘刘党旗告诉记者,可能还涉及其他的情况,而其他的情况具体指的是什么,其表示不清楚。

对此前“守口如瓶”的亿晶光电,这份立案调查通知书应该算不得突如其来;对没有准备的投资者而言,事件后续影响将逐渐显现。

股权转让事项未如实披露

《监管函》中首先提及的是亿晶光电(600537,SH)未如实披露股权转让事项。

今年1月份,亿晶光电曾披露,公司实控人荀建华将持有公司8929万股(占总股本7.59%)作价15亿元转让给深圳市勤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诚达投资),亿晶光电称,交易后荀建华依然持有公司22.77%的股权,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控人变更。

但记者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却是,在去年底以及今年初,荀建华与勤诚达投资签署相关协议,将2.35亿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转让给勤诚达投资,转让价款为30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荀建华担任亿晶光电董事长、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每年协议转让股份不得超过自身持股的25%,荀建华无法一次性将自己持有公司20%的股权转让出去。

因此,该股权转让交易分为两期,其中第一期转让的股份为8929万股(占总股本7.59%),对价15亿元;第二期转让的股份为1.46亿股(占总股本的12.41%),对价15亿元。

而如果上述股权转让交易完成,亿晶光电的实控人将变更为古耀明。

事情的进展是,自今年1月份亿晶光电披露了第一期股权转让事项后,对于第二期股权转让相关事项并未进行及时披露。

今年3月17日,荀建华、勤诚达投资签署了《补充协议》,将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格调整为14亿元,对亿晶光电的经营管理做出了安排;3月23日,双方再次签署《备忘录》,对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进行了调整。

对于上述情况,《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亿晶光电未对《补充协议》、《备忘录》的内容予以及时公告。

不仅如此,在亿晶光电发布第一期股权转让公告后,监管层也曾多次对亿晶光电进行问询,不过荀建华和勤诚达投资始终对公司控制权问题“守口如瓶”。直到今年5月26日,亿晶光电才在“控股股东可能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中表示,荀建华早在今年1月份就与勤诚达集团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荀建华持有公司20%的股份转让给勤诚达投资。

那么,荀建华以及勤诚达投资为何未及时披露相关股权转让公告呢?

在6月1日回复上交所的问询中,亿晶光电表示,第一期转让上市公司7.59%股份这一事实,未有任何一方对此提出异议,然而第二期股权交易则可能存在无法顺利进行的迹象。亿晶光电称,荀建华主观上没有隐瞒交易的恶意,只是考虑到第二期股权交易不确定性很大,为了避免给上市公司股东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才没有完整披露整体交易。

“任何协议都存在商议风险和不确定性,风险的大小是由股东知情权得到保障的情况以外的判断。”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向记者表示,“决定权由股东自己决定,但是你不能不告诉他。”

未及时披露孙公司涉重大仲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造成双方第二期股权转让不确定性的主要原因,是亿晶光电的孙公司存在重大仲裁未及时披露,而这也是刘党旗所提及的亿晶光电此次被立案调查的主要原因。

记者梳理公告发现,亿晶光电于6月13日发布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称,勤诚达投资列出了3条原因,指责荀建华违约。

勤诚达投资首先指出亿晶光电隐瞒仲裁事项。据了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月25日受理杭锦后旗国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锦后旗)等提起的,针对亿晶光电全资孙公司“江苏亿晶光电能源有限公司”仲裁反请求 ,涉案金额2.99亿元。而亿晶光电在4月15日才对外披露这一事项,勤诚达投资称,荀建华、亿晶光电未及时披露这一事实,影响了其对上市公司的价值判断,对收购决定构成重大影响。

对此,亿晶光电“火速”做出了回应,亿晶光电称,上市公司并非交易主体,无义务向勤诚达投资单独披露诉讼仲裁事项,是否披露与交易双方的商业判断没有因果关系。亿晶光电认为,其已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勤诚达投资提出的荀建华违约的第二点理由,是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金额比例超出约定。

4月21日,亿晶光电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议,可分配利润1.85亿元,拟分配股利1.8亿元,荀建华时任董事长。勤诚达投资认为,荀建华违反了《股份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中关于促使亿晶光电2016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超过30%的约定,也未回避表决,属于可撤销的董事会决议。

而亿晶光电则反驳称,《股份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中的分红约定是勤诚达投资、荀建华之间的私下安排,上市公司和董事会无义务对此负责;公司分红事项不属于交易事项,不适用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规定,董事会决议不存在可撤销情形。

勤诚达投资认为荀建华违约的第三点,则是勤诚达投资多次致函荀建华,要求双方协商人事安排,而荀建华于6月2日书面表明暂停履行《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后续义务。

亿晶光电根据荀建华发来的“说明函”称,勤诚达投资违约在先,在勤诚达投资纠正违约行为之后,荀建华才将合法行使权利。

亿晶光电和勤诚达投资各说各理,那么,未来双方是否能够握手言和?刘党旗重申,这是两个股东之间的问题,上市公司并不清楚。目前,亿晶光电的大股东仍为荀建华,二股东为勤诚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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