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3 证券简称:雅百特 公告编号:2017-053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7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
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7108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 2017 年4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3)。

    2017 年 5 月 12 日,公司、陆永、李马松、顾彤莉、施妙芳、褚衍玲、陈建
辉、李冬明、刘元玲、张峥、潘飞、童敏明、涂振连、赵阿平、单少芳、彭玲玲、张庭、王国红、陈冬尔、张明、温世燕、秦静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百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
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雅百特于 2015 至 2016 年 9 月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 5.8 亿元,虚增利润近 2.6 亿元,其中2015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约73%,2016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约11%。


   上述财务数据通过雅百特 2015 年年报、2016 年半年报以及 2016 年三季报公布。


   雅百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
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雅百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陆永、顾彤莉、施妙芳、李马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褚衍玲、陈建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李冬明、刘元玲、张峥、潘飞、童敏明、涂振连、赵阿平、单少芳、
彭玲玲、张庭、王国红、陈冬尔、张明、温世燕、秦静给予警告,并发你别处以5 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进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项及第五条之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陆永、李马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顾彤莉、施妙芳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褚衍玲、陈建辉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决定进行
申辩和听证,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3 日


附:雅百特索赔专题(00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