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复议决定 欣泰电气把证监会告到了法院
面对证监会的退市处罚,已是强弩之末的欣泰电气(300372.SZ)并未放弃最后的挣扎。
欣泰电气1月3日晚间公告披露,针对证监会“维持原判”的行政复议决定,公司雇佣的专业律师团队已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的相关书面文件,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
因IPO涉嫌虚增利润等问题,欣泰电气在去年6月收到证监会发来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一个月后,证监会宣布将对欣泰电气启动强制退市程序。
面对证监会的退市决定,欣泰电气在7月22日、8月9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了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历时四个月,公司最终收到了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但结果却不尽人意。
证监会表示,在听证程序后,中国证监会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处罚程序并无不当。此外,本案当事人并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证监会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4号对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条的规定,因欺诈发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后,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或符合恢复上市申请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可以说,此次行政诉讼是欣泰电气翻盘的最终机会。不过对于欣泰电气此举,多位律师均表示“机会渺茫”。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称,提起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利,但从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证监会的法律适用并无问题,至于事实认定是否会出现变化,则要看欣泰电气在复议中提交的相反证据力度如何。“欣泰电气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翻盘的可能性较小。”王智斌说。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谢良则表示,这个案例证监会行政处罚披露的事实证据非常充分,而且过往还没有法院从事实证据认定上撤销证监会处罚的案例,所以欣泰电气胜诉的可能性很小。
对于投资者关注的赔付问题,欣泰电气在公告中表示,公司目前并未作破产安排,但由于生产经营步履维艰、资金紧张,导致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存在现实困难,无法履行《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数额系公司财务账面显示的每股对应净资产数,并不一定代表投资者未来可实际取得的金额,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区分,谨慎投资。
此前,欣泰电气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已经决定,设立5.5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赔偿适格投资者的损失,但这一赔付的具体申请方式和进展目前尚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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