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众维权易帮助投资者索赔的过程中,宝硕股份最为让人遗憾。遗憾之处在于,尽管向宝硕股份索赔的投资者已经获得了赔偿,但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只是凤毛麟角。原因在于,有资格索赔的交易是十年前的,对于投资者来说,谁还记得那么多。
2001年至2006年,宝硕股份曾有多次虚假陈述行为。2006年,该公司遭到了立案调查。然而,调查迟迟未出结果。直到2014年8月,宝硕股份才被证监会下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从那天起,在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22日期间买入宝硕股份并在2006年10月22日当天依然持有的受损投资者,获得了索赔的权利。
造假期间这么长,有资格索赔的投资者肯定不会少。但到目前为止,已经向宝硕股份提出赔偿要求的投资者,全国各地加起来估计也只是个位数。绝大多数证券维权律师,手上一个宝硕的案子都没有。在宝硕股份索赔者已经获得赔偿的背景下下,绝大多数的适格投资者没能参与索赔,实在很可惜。
“这个案件非常直接地显示了监管部门调查效率对投资者维权的影响。”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的王智斌律师对我说。2006年,宝硕股份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4年证监会才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期长达8年,绝大部分当年被宝硕股份虚假陈述影响的投资者,早已不再关注调查进展,更不用说参与维权了。这批投资者的损失是被宝硕股份造成,但监管执法的一拖再拖给这些投资者造成了二次伤害。
王智斌对我说,目前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证监会调查周期的明确规定,无论是被调查的上市公司还是投资者均无法对调查进展形成稳定预期,这既不利于投资者维权,也使二级市场在不特定期限的调查期内无法对公司股价形成正确估值,调查周期的不确定对股价存在潜在的压制效果,立法部门应当尽快填补法律空白,明确监管部门的调查周期。我觉得,他这话说得对。 陶炜
宝硕股份当初干了些什么
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有:
(一)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自2001年以来,宝硕股份及其分、子公司被大股东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集团)占用资金437301569.46元,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至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
(二)未按规定披露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事项:2001年至2006年,宝硕股份为其他公司银行借款等事项提供对外担保,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到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
(三)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1、宝硕股份2001年年度报告至2006年半年度报告少计财务费用,虚增利润;2、宝硕股份通过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创业塑料分公司虚增利润;3、宝硕股份2003年年度报告通过保定富太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发票虚增利润。
(四)货币资金虚假记载:1、宝硕股份2001年至2006年大量会计业务未纳入核算,2001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中货币资金虚假记载载;2、宝硕股份将存放在内设机构资金结算中心账户的资金视作银行存款进行核算,大量使用该账户下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自制单据入账;3、宝硕股份以创业塑料分公司上缴利润名义虚增货币资金。
(五)人为调整2006年半年度报告报表:宝硕股份2006年8月22日公布了200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其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与其账面数据不符,存在无任何依据的人为调整报表行为。
原文链接:http://www.1caixin.com.cn/article-326857.html
宝硕股份索赔专题:http://www.gudong.pro/index.php/cn/zhengzaizhengji/1671-60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