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股股票引来停牌退市危机 中坚科技称已经化解风险
2015年12月9日才登陆A股的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坚科技,002779.SZ)上市尚不足两月,就面临着因高管亲属买入100股股票而停牌甚至退市的风险。
据了解,这“惹祸上身”的100股是中坚科技监事胡群旬的亲属李芳静2016年1月11日从二级市场买入的,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1%,原本微不足道,但却触发了“公众持股低于25%比例”的红线。据中坚科技1月13日晚间最新公告,该监事亲属所持的100股已卖出,危机解决。
深交所1月12日发出的一则《关注函》指出,中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于2015年12月9日在深交所上市,上市时公司股份总数为8800万股,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22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深交所发现,2016年1月11日,中坚科技监事胡群旬的亲属李芳静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1%,导致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低于股份总数的25%,从而导致公司不具备上市条件。
中坚科技1月13日晚间发布了对该《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称深交所指出的情况确实存在,针对以上情况该公司已采取相关措施以有效化解上述相关风险,该监事亲属李芳静所买入的100股股票已于2016年1月13日在二级市场卖出,该股票交易事项完成后,该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并且,中坚科技表示将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章的学习,同时,将进一步强化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内部管理,切实规范有关人员的股票交易行为,做好风险防范与控制。
社会公众持股最低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5%比例的红线在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8.1条有明确规定:股本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上市公司,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25%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其中“社会公众”的概念不包括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入中坚科技100股股票的中坚科技监事胡群旬的亲属李芳静明显不属于“社会公众”范畴。
根据深交所2014年上市规则修订版本12.13条款的规定来看,上市公司因要约收购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未在上述二十个交易日内披露解决方案的,深交所将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证券法》第55条、第56条也规定,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这类情况并不是没有“前车之鉴”,2012年3月9日上市的京威股份(002662.SZ),上市时总股本3亿股,其中社会公众股占25%,其社会占股比例也刚好达到深交所上市规则中上市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数量的下限。巧的是,京威股份也是上市不足两个月,就在2012年5月7日公告披露,当时该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王立华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6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此举造成京威股份的社会公众股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按照当时深交所上市相关规则,京威股份也面临着与中坚科技一样被停牌甚至退市的窘境。事后,时任京威股份的另一位高管,该公司监事周剑军辞职,他所持有的2.25%股份转变为社会公众股,才最终解决了该公司的股权分布问题,化解了危机。
当时有媒体报道评论称京威股份的退市风波足以构成深刻教训,值得监管层、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高管深刻反思。万万没想到的是,此事过去四年,中坚科技又一次“重蹈覆辙”。
根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式有两个,一是直接减持100股,另一个方式则是所牵涉高管选择辞职,或者像京威股份一样有人“救火”。中坚科技选择了前者。
目前大多数中小盘新股也有踏入京威股份和中坚科技类似困境的可能性,一位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大多数中小盘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时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比例都是25%,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尽量减少稀释老股东的股份,或者为将来再次增发留出空间,但又可以IPO。因此,一旦大股东或者高管(含关系密切亲属)在上市初期增持公司股份,就可能导致公众持股比例低于25%的情况出现。
中坚科技在2015年12月9日登陆A股以来,其股价从15.98元/股攀至2016年1月7日95元/股的高位,连续16个交易日只涨不跌。不过,2016年1月7日至1月13日的5个交易日以来其股价已经连续跌至60.11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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