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投资者胜诉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已诞生。
国庆长假前最后一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上海二中院”)对原告张某等8名投资者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6名投资者胜诉。
据悉,9月30日开庭共涉及全国范围内61个相关案件,均为光大证券乌龙指引发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其中8名投资者中的6名获得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赔偿,共计296124元。
原告代理律师之一的严义明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全国首例股民胜诉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属于一种进步,对未来的同类型案件有着极大借鉴意义,并促进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
诉讼时效至11月14日截止
“本次判决的时间点有些晚,当然,法院判决晚也有客观因素的影响。这毕竟是中国首例投资者胜诉的内幕交易案,法院在作出判决前需要大量的研究、思考、斟酌以及学习他国的做法以求最后作出最公正的判决。”严义明阐述,同时,法院认为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行政诉讼一案与本案存在一定关联,在作出本案判决前需等待参考杨剑波案件的诉讼结果。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则向记者称,法院判决胜诉后,更多的投资者正来向他在咨询。“现诉讼时效还剩1个多月(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15年11月14日),对于之前观望的众多投资者来说,准备诉讼的时间就比较紧张。”他坦言。
据上海二中院披露,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股票,实际成交72.7亿元。在当日下午13时开市后,光大证券公司在未披露的情况下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才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
同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没收及罚款5.2亿元等处罚。
自2013年12月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陆续诉至上海二中院,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杨剑波诉被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两案一审公开宣判,两案均判决驳回杨剑波诉讼请求。杨剑波不服上诉,2015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跟风买入受损自担风险
在外界最为关注的因果关系认定层面,上海二中院认为,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已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可以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
光大证券公司在不披露的情况下即进行所谓对冲操作以规避损失,应认定存在过错。其内部的《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不能违反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不影响对光大证券公司过错的认定。在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期间,如果原告投资者进行50ETF、180ETF及其成份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光大证券公司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予以赔偿。
至于损失计算,则应以原告投资者的实际交易情况,考虑交易价格与基准价格的差额,区分不同情况合理计算损失金额。而对于原告投资者在非内幕交易时间段进行的交易,属于跟风买入受损,光大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并无过错,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风险。
据此,上海二中院对8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张某等6名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其中,张某等6名投资者分别获得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赔偿。不过,亦驳回了王某等两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原告方代理律师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光大证券方面并未当庭提出上诉,如光大证券未在10月15日前上诉的,则本判决将生效,光大证券需要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赔偿责任。如果光大证券提起上诉,案件将进入二审程序。
根据上述相关判决书,王智斌梳理了以下六类投资者可依法向光大证券索赔:
1、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期间开买IF1309的股指期货投资者;
2、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期间开买IF1312的股指期货投资者;
3、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期间买入50ETF的投资者;
4、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期间买入180ETF的投资者;
5、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期间买入上证50成分股的投资者;
6、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期间买入上证180成分股的投资者。
原文地址: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5-10-01/950884.html
完整案件索赔信息请参见:光大证券(601788)索赔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