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舜天船舶(002608,证券简称:*ST舜船)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且在第二天又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警示函称,舜天船舶2013年报虚增营收3.08亿元,虚增净利润2745.9万元。证监局将此行为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和财务数据失实”,而并没有称其为“虚假陈述”,亦未提及是否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自从2014年以来,舜天船舶的投资者就几乎见不到公司有什么好消息。今年4月,包括公司原董事长王军民、总经理李玖等5名公司高管被深交所公开谴责,其相关资产也被冻结。

分析人士认为,舜天船舶从上市之初就饱受质疑,上市后又出现财务造假行为,加上公司陷入巨额债务危机,堪比之前陷入财务造假危机的南纺股份(600250).

财务造假遭罚

根据舜天船舶公告,公司在8月18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舜天[10.02% 资金 研报]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称,公司2014年报存在前期重大会计差错,财务数据失实。

根据决定内容表述,舜天船舶存在将2013年前已取消采购订单、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的长账龄预付进口设备款挂列预付账款,将2013年及以前年度不符合销售确认条件的船舶确认为销售收入的问题,因此应追溯调减2013年净利润2745.9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6810.63万元、年末净资产9556.53万元。

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不过在《处罚决定》中,并没有关于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责任追究的表述,只是要求舜天船舶应当在2015年9月30日前,向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到,证监局此次处罚的违规行为在今年4月就已经披露。4月29日,舜天船舶发布了关于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并在5月21日的股东会上获得通过。

这已经不是舜天船舶首次被处罚了。今年4月28日,深交所向舜天船舶5位高管做出公开谴责,称他们在明德重工等一系列重大商业合作中存在违规行为。

而除了证监局的警示函外,8月18日,舜天船舶还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事由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但并没有公布哪些信息存在违规。

“证监局没有指出舜天船舶有没有主观故意,所以并没有认定是财务造假。如果数据失实只是信息披露遗漏问题,那程度就相对较轻。”资深证券法务律师冯先生认为,“舜天船舶将不应确认的收入予以确认,这就是《证券法》中的虚假陈述,如果是主观故意,其法律后果肯定要严重得多。”

会计差错还是虚假陈述?

那么会计差错与虚假陈述到底有何区别呢?

《华夏时报》记者测算,舜天船舶通过上述方式共虚增的2013年营业收入占调整前营收的9.42%;少计了2382万元财务费用,占调整前的30%;虚增2013年度净利润2745.9万元,占调整前的22%。

尽管舜天船舶的行为达到了虚增利润的结果,但是在江苏证监局的表述中,并未认定其违反《证券法》中关于虚假陈述的规定,仅将其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关于会计差错的规定来源于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属于部门规章,其中关于重大会计差错的定义为,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

“企业会计差错主要由过失引起,而且一般是由企业主动发现的。而虚假陈述则是有主观故意,且由监管部门查出。”南京7+1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注册税务师赵泽认为。

不过也有专业人士认为,证监局对舜天船舶的处罚避重就轻。

“《证券法》明确只要实施了三种情形,就构成虚假陈述,就应按该法第五十五条、六十三条、六十九条、一百七十三条等规定追究责任,《企业会计准则》是部门规章,是不能对抗《证券法》的。”知名财经评论员宋清辉认为,虚假陈述的认定不需要考虑其主观故意,以防一些上市公司利用其逃避责任。

针对此类问题,最高法院民二庭汇编的《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作了进一步阐述:财务报表不实是虚假记载的主要形式。虚假记载的特点比较明显,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有关事实作出含有不真实成分的公开陈述,可能是恶意虚构,也可能是出于过失而错误陈述。但这种主观过错并不影响虚假陈述行为的成立,根本还在于这种不实陈述是否可能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决定。

其实,在2014年被查处的南纺股份造假案中,公司早在2012年就曾“自曝”过会计差错,然而证监会查明的虚增利润总额是其“自曝”数额的两倍多。

而据《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在舜天船舶债务危机爆发后,就已经有投资者发起维权,目前进展尚未得知。

原标题:江苏舜天船舶危机四伏巨亏背后蕴含退市风险

南京8月18日电(胡伟)高管辞职、巨额亏损、重组失利、遭证监会调查……对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舜船)而言,今年可谓“危机四伏”。8月18日晚间*ST舜船公告称,公司2014年报存在前期重大会计差错,财务数据失实,被江苏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值得关注的是,在7月31日,南通市通州区法院发布公告裁定终止明德重工重整程序并宣告明德重工破产,意味着*ST舜船重组明德重工失败,这对*ST舜船可谓是“雪上加霜”。而去年亏损18.08亿元的*ST舜船,2015年上半年预计亏损3.50亿元至3.80亿元。巨额亏损背后,*ST舜船还有超过9亿元的逾期贷款额。截至8月14日,*ST舜船逾期融资额8.51亿元,公司控股子公司逾期融资额0.88亿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计逾期贷款额9.39亿元。

财务数据失实被江苏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ST舜船8月17日公告称,公司于8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调查。

而若*ST舜船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8月18日晚间,*ST舜船又发布公告称,8月18日公司收到江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监管局在上述决定中指出,经查,*ST舜船2014年报存在前期重大会计差错,财务数据失实。存在将2013年前已取消采购订单、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的长账龄预付进口设备款挂列预付账款,将2013年及以前年度不符合销售确认条件的船舶确认为销售收入的问题,应追溯调减2013年净利润0.27亿元、年初未分配利润0.68亿元、年末净资0.95亿元。

其实,早在今年4月28日,深交所就对*ST舜船相关当事人作出过公开谴责处分。

公告显示,*ST舜船在与明德重工合作建船的过程中,存在未充分披露公司与明德重工合作中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未及时、准确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未及时披露可能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事项等违规行为。另外,与明德重工合作建船信披违规同时曝光的,还有*ST舜船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一事,公司连续12个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达2.35亿元,超过公司201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对此,深交所给予*ST舜船总经理兼董事、时任董事长王军民,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曹春华,副总经理、时任总经理兼董事李玖,副总经理姜志强、翁俊公开谴责的处分。5月6日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总经理王军民、副总经理李玖的书面辞职报告。

律师分析:目前还无法判断是否会导致退市

遭证监会调查,被江苏监管局出具警示函,*ST舜船2014年报还存在前期重大会计差错,财务数据失实……这些是否会加剧ST舜船退市风险呢?

“首先我个人认为确实属于财务造假,因为涉及大比例和大范围的数据调整,就不是会计政策或者不小心失误的问题了。”对此,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立骏在接受人民网[-0.56% 资金研报]采访时表示,“但不会影响退市,那么大个盘子除非严重造假,否则一般都不会退市。”

而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则认为,财务数据不实有可能上市公司故意财务造假,也可能是疏忽大意导致财务核算出现重大差错。

“无论哪种情况,财务数据不实都意味着构成了虚假陈述。”王智斌说,“重大违法违规会导致退市,目前还不清楚舜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构成虚假陈述之后是否会导致其退市,目前还无法判断。”

吴立骏、王智斌这两位律师都表示,目前已经开始征集股民参加索赔,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向*ST舜船进行索赔。据吴立骏介绍,在2015年4月28日持有或者在2015年8月17日持有*ST舜船股票的股民具备索赔的权利,可以要求获得所有买入与法定卖出之间差价的赔偿。而王智斌则透露,已有*ST舜船投资者咨询索赔事宜。


原文地址:http://finance.ifeng.com/a/20150820/13920677_0.shtml

完整案件索赔信息请参见:*ST舜船(002608)索赔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