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信网(记者陶炜)上周五,证监会发布了《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提出了一项行政和解金补偿机制,但这一机制的相关细节遭到了不少证券维权律师的抨击。
实施办法引发质疑
所谓行政和解,是指证监会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行政相对人”)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执法过程中,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与其就改正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消除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不良后果,交纳行政和解金补偿投资者损失等进行协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并据此终止调查执法程序的行为。
证监会发言人称,行政和解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行政执法程序的专门制度安排,使投资者获得比通过民事赔偿程序更为及时、便捷、直接的经济补偿。
但不少证券维权律师却担心,证监会的用意虽然很好,但按照目前披露的征求意见稿来看,许多细节边界模糊,投资者的意志没得到体现,一些核心问题甚至没有提及。甚至有律师担心,该办法有可能变形走样,成为保护违规者的法规。
条款被指太宽泛
“证监会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确定得比较模糊,比如《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适用行政和解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中国证监会已经正式立案,且经过了必要的调查程序,但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尚难完全明确。’而实践中很多案子即便法院判决了,可能也会在事实上存在一小部分争议,法律事实与案件事实是两个概念。很难有案件事实完全明确的情况,但如果主要事实认可就要处罚。现在这个条款太宽泛了,以此条款为由进行和解,恐怕以后就不再处罚违规者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对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说。
“适用条件、和解标准不明确,弹性和争议很大。”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告诉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厉健认为,第六条适用条件可能引发争议,行政和解的前提应当是基本查明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否则,容易发生渎职和权力寻租。
“在行政和解制度中,需要建立严格明确的行政和解信息披露机制和法律责任。”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这样说。他认为,行政和解制度涉及投资者的实际利益,因此,在证监会与行政相对人磋商和解方案时,在补偿方案的问题上应建立明确具体的听证制度;否则,投资者利益就存在被忽略、被牺牲的可能,没有听证程序的行政和解,就不再是为了维护投资者权益而进行的行政和解,而有可能沦为帮助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通道”。
“如果暗箱操作、钱权交易,如何有效监督?和解过程中,投资者无人代言、参与,权益如何保障?”厉健认为,和解协商应有投资者代言人或独立专业机构参与。
获偿制度没有细则
证监会发言人指出,行政和解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行政执法程序的专门制度安排,使投资者获得比通过民事赔偿程序更为及时、便捷、直接的经济补偿。但律师们提出,《实施办法》中关于投资者如何获赔,完全没有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