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元股份(600146)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


 

维权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证监会以虚假陈述为由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因大元股份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均可向上市公司索赔,目前已有多起成功索赔的案例。


预征集条件

   2014年8月25日前买入大元股份(600146)且在2014年8月25日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单独一页纸写明: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账面亏损额)发电子邮件或邮寄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亦不收取。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违规事实    

 一、大元股份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峰公司)2012年9月以4,450万元出售6个矿权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北方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矿业)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大元股份未在2012年年报中如实披露。

 

 2012年3月,大元股份开始处理两个采矿权和四个探矿权。2012年9月19日,大元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出售世峰公司六个矿权给北方矿业,转让价4,450万元。截至调查,六个矿权因政策原因尚未完成转让手续。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北方矿业于2011年5月独资设立。2012年5月22日,大元股份实际控制人邓永新成为该公司持股90%的第一大股东。 

 调查发现,北方矿业先期支付给世峰公司的2,250万元转让款中,1,950万元来自上海泓泽。邓永新未将其担任北方矿业大股东的情况告知大元股份或董事会,2012年9月大元股份董事会在审议有关事项时,未将世峰公司与北方矿业
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对待,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有关临时公告未将北方矿业披露为关联方,大元股份2012年年报未将北方矿业列为关联方。 

 世峰公司从上述交易中实现净利润4,450万元,按照大元股份对世峰公司持股52%计算,该笔关联交易大元股份实现净利润2,314万元(大元股份2012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105.78万元)。 

 二、大元股份子公司北京大元益祥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大元益祥)2012年5月以996万元向北京京通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通海)收购贵州黔锦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锦矿业)部分股权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大元股份未在2012年年报中如实披露 
 
 2012年5月,大元股份和京通海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收购京通海持有的黔锦矿业0.49%股权,交易价996万元,由大元益祥完成后续交易,支付996万元给京通海。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京通海公司于2002年1月设立。2011年12月,邓永新的哥哥邓永祥成为第一大股东,并一直担任该公司监事。 

 调查发现,大元股份和京通海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交易未经董事会审议,由大元股份原董事长洪金益签署通过。2012年5月21日,大元益祥划款996万元给京通海。邓永新未将邓永祥控制京通海以及长期担任该公司监事等情况告知大元股份或董事会,大元股份2012年年报未将京通海列为关联方。 

 详情可参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 正在征集 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1.虚假陈述索赔中,投资者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2.如何界定虚假陈述,四种类型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含义 

    3.虚假陈述案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4.虚假陈述案中,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5.哪些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具有索赔资格 

    6.虚假陈述诉讼中通常的争议焦点 

    7.微访谈:中小股东维权的现状和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