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告,康达新材(002669)存在两项违法事实,分别为未按规定报告会后事项以及上市公告书虚假记载。
康达新材(002669)日前对外发布公告称,公司已于17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给与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陆企亭、财务总监陆天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公司前董秘储文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根据公告,康达新材存在两项违法事实,分别为未按规定报告会后事项以及上市公告书虚假记载。康达新材方面表示,将定于10月23日下午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公开致歉会。
证监会调查内容显示,康达新材首发股票过会后至公司股票上市前,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表现为公司2012年1月营业利润为-126.59万元,同比下滑174.38%;2月营业利润为128.18万元,同比下滑67.64%;2012年1至2月合计营业利润同比下滑99.7%。主要产品风电用环氧树脂结构胶2012年1月1日至3月15日订单同比下滑37%。
但是康达新材在《康达新材会后事项》中承诺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会后事项,也没有对截至当时公司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的事项另向证监会书面说明。
此外,2012年4月13日,康达新材公告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公告书》中附了2012年度一季度财务报告。在这份披露的2012年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康达新材虚增营业利润371.84万元,虚增后2012年一季度营业利润为817.87万元,调增比例为83.37%。具体调整项目如下:营业成本调减180万元,日常费用推迟确认113.65万元,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未计入当期损益78.20万元。
证监会认定,康达新材上述行为构成证券违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陆企亭和公司财务总监陆天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公司原董事会秘书储文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给予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的王智斌律师昨日透露,“我们现在已经征集到近20位受损投资者,接下来就会转入正式的维权程序。”
“康达新材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已被证监会处罚认定,如果投资者损失证据充分,股民获赔几率大。”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分析称。
但也有律师提醒股民,虽然胜诉前景乐观,但在诉讼过程中股民要承担高昂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存在一定风险。
原文地址:http://bank.hexun.com/2014-10-19/169470804.html
完整案件索赔信息请参见:康达新材(002669)索赔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