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2日是海润光伏分红派息除权日,海润光伏以7.15元的价格开盘,而正确的除权开盘价为7.95元,该股票下午随即停牌,而当日上午卖出的投资者白白损失了近10%。
按照上交所的处理方案,海润光伏在2014年6月16日复牌,并且“以7.95元作为计算价格涨跌幅度的基准”,于是乌龙当日上午以乌龙低价买入海润光伏的投资者,就捡了“便宜”,捡来的便宜总是要迅速变现的,获利盘的出逃,造成了16日海润光伏约4.4%的跌幅。
虽然上交所与海润光伏共同对乌龙当日上午卖出的投资者进行补偿,补偿的计算公式公平合理。但仍引来了业内人士的质疑。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致函《中国证券期货》表示,问题并不随着对卖出投资者的补偿而结束,上交所与海润光伏共同假设了一个前提,即本次乌龙是由疏忽造成的,但该前提并不必然成立,至少理论上,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有人故意造成本次乌龙并通过当日上午低价买入而谋利(事实上,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中,也存在同样的可能性)。
在足球场上,乌龙球可能是一种失误,也有可能是假球。按照现有方案,上交所与海润光伏似乎放弃了对不当得利的追偿权,如果真有人设计了这样一个“假乌龙”,那么,“假乌龙”的设计者不仅以完美迷局开题,更是完美地猜中了结尾。
王智斌认为,即便本次事件“假球”、“假乌龙”的可能性非常小,即便本次事件追偿不当得利的实际意义不大,监管部门也应通盘考虑,坚决对不当得利进行追偿,因为追偿本身表明的是一种“绝不姑息”的态度,如果没有这种态度,就意味着“乌龙”可以成为谋利的一种方式。
他还表示,2014年6月16日海润光伏约4.4%的跌幅,应该是“不当得利”的投资者或者是“假乌龙”设计者们获利出逃而导致的,这也反映了处理方案的弊端,当上交所决定6月16日“以7.95元作为计算价格涨跌幅度的基准”进行复牌的时候,当日跌幅就基本注定了。甚至可以认为,复牌后的跌幅与在很大程度上是处理方案考虑不周造成的。
事实上,在停牌期间,上交所应将乌龙当日上午买入海润光电投资者买入的筹码暂时锁定,这既有利于追偿不当得利,也可以避免复牌后的暴跌。复牌后,可将补交差价作为解锁条件。
现在的问题是,在复牌后股价暴跌过程中受损的投资者,其损失与“乌龙除权”以及随后的处理方案之间,的确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损失应如何补偿,上交所亦应有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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