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独董背后,并不仅仅是因为投反对票的缘故,而是因为天目药业(600671,股吧)股东内斗严重,两位独董可能因此沦为股东斗争的牺牲品。

  作为杭州第一家上市的公司,天目药业(600671.SH)已经沦为空壳,极少有人问津。但是,最近公司以一种独特的方式,引起资本市场和监管部门的关注。

  因为对天目药业2013年报投下反对票,两位独董郑立新、徐壮城惨被天目药业罢免。在如今资本市场独董沦为花瓶,在上市公司股东会上投反对票可谓稀罕物,因此,郑徐两人之举受到许多人的赞许。

  而在天目药业的一些股东看来,这两位独董随意投反对票,给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在5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上,罢免郑立新和徐壮城比例的相关议案也以69.27%赞成比例通过。

  有关注天目药业的人士进一步分析认为,罢免独董背后,并不仅仅是因为投反对票的缘故,而是因为天目药业股东内斗严重,两位独董可能因此沦为股东斗争的牺牲品。

  2014年4月15日,天目药业原董事长宋晓明,通过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增持公司股份609.2527万股,触发5%的举牌线。

  宋晓明的卷土重来,引发天目药业现任实际控制人杨宗昌的警惕,随后其就酝酿对天目药业进行停牌重组,并且修改公司章程,试图把对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牢牢抓在手里。

  然而,有律师质疑,杨宗昌修改公司章程之举,涉嫌违反《公司法》规定。

  罢免独董引争议

  独立董事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防止控股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在成熟的资本市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到了A股市场却走了样,花瓶独董、官员独董层出不穷,对控股股东及管理层的监督也流于形式。

  而最近天目药业两位投反对票的独董,给资本市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还获得许多赞许。

  时间追溯到2014年5月17日。当天,天目药业发布公告称,持有公司7.09%股份的股东杭州现代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向股东大会提交了两份书面临时提案,其中一份是关于罢免公司部分董事的。该提案称,天目药业独立董事郑立新、徐壮城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未尽到勤勉义务,对公司决策事项缺乏审慎判断和决策,给公司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提请股东大会罢免郑立新和徐壮城的独立董事职务。

  5月20日,郑立新、徐壮城发布声明称,他们切实认真地履行了独立董事关于独立、勤勉、尽职的精神及义务;他们认为公司股东杭州现代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联合)关于罢免公司独立董事的临时提案理由既不充分,也不恰当,是不支持独立董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精神的不合理行为。

  随着双方矛盾的公开化和对峙的火药味进一步加重,上交所也开始关注此事,并要求天目药业向现代联合核实并补充罢免上述独立董事的具体理由和事实依据。

  天目药业向现代联合核实后回复称:上市公司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作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代表,理应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核实并在核实调查的基础上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但上述两位独立董事却在未核实相关情况的前提下在董事会会议上随意投反对票,给公司造成不好的负面影响,直接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符合继续担任天目药业独立董事的条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受到监管部门的“照顾”后,天目药业罢免独董的事件的关注度持续升温,其中既有对天目药业公司本身的关注,也有对A股市场独董作用的讨论。

  宋一欣律师认为,不管郑立新和徐壮城投反对票的目的是什么,独董敢投反对票,至少不是坏事。他还建议修订独董办法,包括任免投票表决时主要股东要回避,独董由不相干的第三方任命等措施,以充分保证独董的独立性,行使好独立权。

  然而,这已经于事无补。5月26日,天目药业召开股东大会,罢免郑立新和徐壮城比例的相关议案被以69.27%比例顺利通过。不过,从29.00%的反对票比例来看,双方分歧严重。

  所聘会计所有违规前科

  蹊跷的是,罢免了两位独立董事之后,天目药业才姗姗来迟,发布郑立新、徐壮城关于对天目药业《2013年年度报告》及《2013年财务决算报告》投反对票的说明。

  在公司治理等方面上,他们提出了7条意见,包括上市公司聘请资质较薄弱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调研被婉拒,新近聘请另外两位独董、两次推迟年报披露未给予解释和说明,公司曾因信息披露问题被监管机构通报批评等。

  而在财务数据方面,提出的疑问更多:天目药业在经营情况没有重大改善的情况下,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由上年的亏损8884万元转为本年盈利211万元,而且主营业务收入和扣非净利润的增长比例很不匹配,以及收入与费用变化不相匹配等。此外还有,公司2013年度销售收入2.8亿元,没有提供相关的重大合同及银行单据进行验证;2013年度存货超过2400万元,无法对该存货的数量、权属关系及市场价值进行查证。

  而对于独董的诸多质疑,天目药业的回复却极为简单。对于公司治理方面的7条意见,其仅解释了所聘会计师事务所经营资质的问题:目前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未进行分级管理,只有具备或不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两种情况,除此之外经营资质不存在强弱之分。

  而对于财务数据上的诸多质疑,天目药业仅仅用了两句话回应。“公司年报审计机构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此出具了专项说明: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1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3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然而,据理财周报(微信公众号:money-week)记者了解,天目药业所聘审计机构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寅)的经营资质,确实值得怀疑。今年4月,该公司才刚刚被监管部门给予终止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

  资料显示,中审华寅原为中审国际和华寅五洲两家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华寅五洲吸收中审国际背景总部及部分分所后改为现名。

  据媒体报道,监管机构在2013年发现中审国际2012年末净资产为负,不符合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的设立条件。此后,监管机构查出中审国际通过调整单边挂账、冲销其他应付款的方式,试图将净资产调整为正值,但最终其净资产仍被确认为负值。因此,中审国际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被终止了。

  巧合的是,当时对中审国际进行财务审计的机构正是华寅五洲,而华寅五洲也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由于华寅五洲对中审国际审核把关不严,而且该公司当时正与中审国际商谈合并事宜而使得独立性存在缺陷,华寅五洲被财政部和证监会责令反省,并被要求提交书面检查报告。

  尽管如此,天目药业方面目前并没有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打算。公司董秘徐欢晓对外表示,华寅五洲和天目药业已有多年的合作历史,若贸然更换新所,会让审计工作变得繁琐,故暂无换所计划。

  修改章程涉嫌违规

  有关注天目药业的人士进一步分析认为,罢免独董背后,并不仅仅是因为投反对票的缘故,而是因为天目药业股东内斗严重,两位独董可能因此沦为股东斗争的牺牲品。

  确实,野蛮人已经站在了天目药业的门口。2014年4月15日,公司公告称,接到财通基金通知,旗下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上交所竞价交易系统增持股份609.2527万股,占总股本5.0029%,触发举牌线。而掌控长城汇理的宋晓明,恰好是天目药业上一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早在2012年4月,长城国汇旗下4家基金深圳长汇、深圳城汇、深圳诚汇、天津长汇,在宋晓明的操作下,通过3次举牌和1次协议转让,获得了天目药业的控制权。

  宋晓明原本想将天目药业打造成长城国汇并购基金的医药资本运作平台,但是由于长城国汇股东间内斗,宋晓明不得不退出长城国汇,并于2013年5月辞去天目药业董事长职务。

  不料,一年后宋晓明卷土重来。这引起了天目药业现在的实际控制人杨宗昌的警惕,杨宗昌随即使出了两个杀手锏:对天目药业停牌重组,拟注入新的资产;修改公司章程,试图把对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牢牢抓在手里。

  然而,杨宗昌修改公司章程之举,却被律师质疑违规。

  “首先,它限制了股东提案权的范围,因为按照《公司法》股东提案权只要是符合股东大会议题等几个要求就可以了,但是天目药业额外地限制了提案权的范围,而这个额外限制,《公司法》并没有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提案权进行额外限制。”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表示。

  “另外,它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也明显与《公司法》相违背。一个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起诉。《公司法》明确规定,发生这种争议是应该以股东为原告、以公司为被告的,可以告公司,然后要求撤销相关的股东会决议,或者是股东会决议无效。但是它写的是以公司的名义,将来这个公司章程怎么实行是一个问题,如果以公司的名义做原告法院根本就不会受理,因为这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王智斌说:“还有一个违法是,法院判定之前它可以不执行股东会决议,而这个《公司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一方,就是原告认为执行股东会决议有损他的利益,可以向法院进行申请,在判决之前由法院作出裁定,是否终止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这是法院的一个权力,而他却直接认为自己就可以终止执行。这个也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理财周报(微信公众号:money-week)记者注意到,天目药业新聘的两位独董均有较强的法律背景,但是两人似乎并没有注意到上述涉嫌违法的问题,令人颇为不解。

  其中一名独董罗维平,现任湖南佳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金融证券部主任、湖南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另一名独董屈茂辉,现任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湖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职务。

  对于律师的质疑,天目药业董秘徐欢晓表示:“这个问题见仁见智,到底合法违法,大家可以一起讨论。之前交易所也给我们出过函,我们也在请律师做进一步评估。其他律师对此有意见也是正常的,确实没有其他公司做过类似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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