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落地! 天目药业投资者索赔在即
昨日晚间,天目药业公告了证监会《处罚决定书》。从证监会立案调查到“正式罚单”落地,时间已过去近两年。
证监会查明,天目药业构成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额 8,487.12 万元,余额8,487.12万元。其中,2018 年累计发生额2,700万元, 期末余额2,700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9.49%、29.49%;2019年累计发生额 5,787.12万元,期末余额8,487.12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1.13%、60.32%;2020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 0万元,期末余额8,487.12 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0%、61.95%。 天目药业在2018 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均未如实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所形成的关联交易。
早在2020年4月,证监会就对天目药业启动了立案调查程序,去年11月,证监会出具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昨日晚间正式罚单落地,据此计算,从立案调查到正式罚单落地,时间已过去接近两年。
通过梳理以往交易数据可以发现,天目药业股价因此事项曾出现大幅的股价波动。2020年4月22日,证监会对天目药业立案调查时,该公司股价当天跌幅超过4%。到了2020年6月15日,天目药业发布《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该公告中,天目药业披露了2019年内控继续失效以及重大合同未经审批等风险,天目药业股价由此开始连续10个跌停,股价波动十分剧烈,投资者损失惨重。
对此,我们认为,天目药业连续多年未依法披露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已构成虚假陈述。虽然该事项罪魁祸首是控股股东,但是,从信息披露的角度而言,天目药业作为发行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首先对外承担信息披露责任,天目药业承担责任后,可向控股股东及时任高管追偿。
根据证监会认定的事实,2019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1日期间买入天目药业且截至2020年4月21日持股的投资者,其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部分投资者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在“索赔吧”公众号登记。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的是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印花税损失,其中,投资差额损失可以理解为是投资者在泡沫价格上多支出的泡沫成本,投资差额损失的多少与买入价格和股数有关。
近年来,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成功索赔的案件并不少见。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
公开资料显示,天目药业属于中药制造行业,主营业务为药品制剂及保健品、药品流通。主要产品包括: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珍珠明目滴眼液、复方鲜竹沥液、河车大造胶囊、六味地黄口服液、薄荷脑、薄荷素油、天目山铁皮石斛系列保健品及铁皮石斛种植等。截至去年11月30日,天目药业股东人数为7611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