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林志吟)

        “一审判决没有任何合同依据。”面对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给出的要求支付李勤夫5.34亿元*ST九龙股权款,海航系昨晚通过*ST九龙发布公告公开叫板道。而在海航的叫板过程中,关于其与李勤夫争论的具体分歧也逐渐浮出水面。

  另存控制权价款?

  2011年3月份,海航系以16.53亿元的价格收购了李勤夫及其关联公司持有的*ST九龙A、B股合计3.9亿股,占*ST九龙总股本的29.9%,海航系由此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ST九龙原控制人李勤夫的持股比例则降至19.2%,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同时继续担任*ST九龙董事长。而让外界想不到的是,收购完成后,李勤夫却说海航系未付清股权转让款,从而拒绝让出实际控制人的位置,但海航系口口声声对外回应称转让款已付清,双方由此展开两年多的*ST九龙控制权争夺战。这到底演的是哪一出戏?外界一直不得而知。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双方的股权纷争做出一审判决,海航方面败诉,海航合计要向平湖九龙山支付股权转让款5.34亿元及违约金1000万元。如果说海航方面已支付所有的款项,那这新增的5.34亿元从何而来?

  昨晚,海航系通过上市公司发布的“叫板”公告中却扯出了6.7亿元控制权款项问题,这也让两者之间股权纠纷的关键要点一下子浮出水面。“海航方已经支付完毕全部29.9%股份的转让款16.9亿元,但一审判决却认定上市公司存在独立于29.9%股份之外的上市公司控制权,该控制权价值高达6.685亿元,海航方面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有6.685亿元款项是控制权价款,因此就共有6.685亿元的A股和B股转让款未付清,并以此判决海航方承担违约责任。”海航系这样表述道。

  海航系在公告中坚决称,“双方签订的所有合同及文件上从来都没有约定过有独立于29.9%股份之外的6.685亿元控制权价款,所谓的6.685亿元控制权价款也没有对应物。”按照海航的说法,一审判决实质上是将上市公司29.9%的股份对价在原来双方约定并公开披露的约16.9亿元的基础上又额外增加了6.685亿元。

  海航将提出上诉

  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问题还需要另外再买吗?不是谁持有的股份多,谁就是“老大”吗?海航说的控制权问题确实让外界有些意外。记者昨日针对此疑问咨询了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其表示:“双方的纠纷应该是属于合同纠纷。如果双方在签定股权转让的过程中,除了股权转让款外,还另外签有表决权等权利转移合同的话,这部分表决权转让的价款支付应该是有效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而海航在昨晚的公告中也提到:平湖九龙山在一审庭审时声称李勤夫剩余19.2%的*ST九龙的表决权委托给海航行使就是6.685亿元的对应物。但海航目前的看法是,该说辞没有合同依据。“双方约定的是在李勤夫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将表决权委托给海航,这是根本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约定,没有任何价值,在法律上也完全无法成立。”

  “九龙山临时股东大会依法选举了新一届董事会,监管部门的法律文件确认了大股东地位及新一届董事会的唯一合法性,进一步证明持有29.9%股份的海航完全可以选任主要董事成员,海航没有也不需要有独立于29.9%股份之外的场外控制权交易。”海航表示。

  此外,海航称,将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文地址:http://news.hexun.com/2013-08-16/1571436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