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意算够,方式不足”这是众多业内人士对此次平安证券设立3亿补偿资金的评价。

  作为万福生科造假事件的保荐人,平安证券向媒体公开宣布出资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对此,多位证券维权律师解读为对股民的重磅利好消息,却也提出,方案尚有许多需要改进之处。

 

  3亿补偿基金挽回舆论支持

  5月10日下午,作为万福生科造假事件的保荐人,也是最有赔付能力的责任人,平安证券向媒体公开宣布出资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基金规模是3亿元,用基金财产先行偿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因万福生科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同时,平安证券宣布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作为该基金的管理人。

  对此,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认为,平安证券此番举措也许是为了避免自身受到最严重处罚,或是为挽回自身形象,但此行为确实对投资者是一重磅利好消息,也是证券维权史上首例虚假陈述责任人主动提出赔偿的案件。

  相对刚被调查时一边倒的批判之声,平安证券宣布基金出炉后,开始赢得大众认可。证券维权律师王智斌也表示,“要肯定平安证券在这件事上的态度,它是一个不负责任的保荐机构,但也算有担当。”

  平安补偿方案五优点获赞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平安证券此次设立补偿基金却是好事,它能很大程度上挽回受损股民损失。然而,在专业证券维权届人士看来,它的好处更加深刻。对此,臧小丽律师从五个方面对平安证券的这项基金进行了肯定。

  1、时间快捷。以往的虚假陈述索赔案件,投资者的维权时间成本极高,先要满足诉讼前置程序,然后再走可能长达几年的诉讼程序。平安证券宣布“六十天内完成计算补偿金额、达成和解与支付补偿金”,如果真能得以实施,这应该是史上最快的股民索赔案件了。

  2、投资者无须支付任何经济成本。如走正常的虚假陈述诉讼程序,原告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而平安证券的补偿方案省了诉讼费这一笔开销。另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也宣布作为管理人,将不收取任何报酬。因此,如果投资者接受这个补偿方案的话,是没有任何经济成本的。

  3、程序简单,全程电子化。按照平安证券公布的方案,万福生科投资者参与补偿全部过程采取电子化和自动化,免去了诉讼程序中办理身份公证、打印对帐单、证据收集、确认委托手续等程序,比诉讼程序还是简单多了。

  4、确定适格投资者的条件宽泛,分段赔付有利投资者。补偿方案公布的符合条件是投资者有三类,符合其中之一者即可属于补偿范围。此次的万福生科案,则分了三段来赔付。三段处理赔付的办法减少了分歧,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扩大了投资者的保护范围。

  5、计算补偿未扣除系统风险,利好投资者。平安证券此次给出的万福生科股民补偿方案,补偿金额计算中没有扣除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因素,佣金费率按照目前市场最高标准3‰计算,资金利息在无法明确区间情况下按照最早起点计算等,在这些细节上对投资者还是挺有诚意的。

  补偿方案有待改进之处

  3亿补偿基金虽然已经设立,但是投资者真的要拿到赔偿,却并非简单的事情。臧小丽律师认为,平安证券尚有许多细节需要改进。

  首先,六十天太短,对投资者不公平。

  臧律师向《投资快报》记者表示,法律规定2年诉讼时效都有很多人错失机会,而平安证券的赔付期限才60天,不甚合理。离万福生科上市已隔近3年,它的股东人数约7000户左右,理论上来说,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能是7000户*3,人数超过2千万。60天的理赔时间显然不够。

  其次,平安证券或中证投资者保护基金应该主动告知每一位适格投资者,而不是媒体公告了事。

  臧小丽律师认为,平安证券应该通过技术系统提前知晓哪些投资者符合条件,然后通过投资者所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者中国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等,主动告知每一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只是简单地在媒体做下公告,宣布过期不注册的将视为不接受补偿,是对股民权利的不尊重。

  再次,计算买入平均价采取先进先出法,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本意不符,不利于投资者。

  从专业诉讼索赔角度来说,平安证券单方面决定采取先进先出法计算买入成本,这是基于一种假设,先买入的先卖出,这种假设没有理论依据,也不利于高买低卖的投资者计算损失。

  4、计算投资差额损失不应扣减已发现金分红款,导致投资者获赔金额变少。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根据此条计算,投资者基于股东身份已经获得的各种收益不应在投资差额损失中扣除,即现金分红等不应除权或复权计算,否则将会直接冲减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结果。

  “集团诉讼”或可实现

  除了对投资者切实存在好处,王智斌律师认为,如果这次补偿基金运作顺畅,那意味着引进“集团诉讼”制度已不存在技术障碍。

  王律师表示,“集团诉讼”技术上有三个要求,首先可以按照已确定的时间段自动锁定可索赔投资者,而无需投资者申报;其次可自动调取符合条件投资者的交易记录并计算索赔金额;最后赔偿款可直接支付获赔投资者。

  其表示,本次事件,仍然需要投资者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并需投资者自行申报,离“集团诉讼”尚有距离,但至少可以检验后两项的技术条件是否足够成熟。如果本次补偿基金运作顺畅并且社会效果良好,或将使高层人士再一次认真考虑建立“集团诉讼”的可行性。

  “集团诉讼”对于中国证券市场来说究竟有何意义?王智斌律师解释,它将大幅提高信批义务人的违规成本。“如果‘集团诉讼’制度得以讨论甚至建立,相信现在的信批违规要减少九成以上,造假成本要接近甚至大于其融资收益时,就都老实了。”

  记者余以墨,《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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