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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作为国内首例因虚假陈述导致散户起诉“庄家”案,国通管业(600444)中小股东诉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东京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1日在济南市中院开庭。据了解,与张翰冰同时起诉山东京博的还有深圳市锦湖湾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高石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三者共同向山东京博索赔900余万元。

  作为国内首例因虚假陈述导致散户起诉“庄家”案,国通管业(600444)中小股东诉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东京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1日在济南市中院开庭。由于原告提高索赔金额,该案并未当庭宣判,将择期重新开庭。

  “由于基准日进行了调整,所以索赔金额也有所变化,目前原告之一张翰冰的索赔金额已经调整为170余万元。”4日,原告代理律师王智斌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只是计算数额的调整,没有实体上的变动。对此,山东京博方面要求重新举证,这需要30天的举证期,因此,该案将在一个月后再次开庭。

  3日,导报记者曾数次致电山东京博,试图了解最新进展,但截至发稿,仍未得到正面回应。

  民事赔偿有信心

  “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股东违反了披露义务,应当承担两方面的责任。一方面是行政上的责任,证监会已经对山东京博作出了行政处罚;另一方面是民事赔偿,应当对中小股东给予民事上的赔偿。”对于该民事赔偿案件,王智斌表示很有信心。

  王智斌认为,事实上,证监会今年2月已经对山东京博作出处罚,也就是认定了山东京博的违法行为。

  在该案件中,原告认为,山东京博未就交易国通管业股票事宜按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并继续交易国通管业股票。这一行为使其不能真实了解国通管业股权结构,也使其不能通过公开信息了解准确的大股东持股比例以及增减状况,严重影响了其投资判断,导致对国通管业的投资价值、股价波动和资金进出等方面均产生误判,进而导致其遭受巨额投资损失。

  “山东京博以自己不是上市公司为由想不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没有法理依据。”王智斌说。

  导报记者注意到,1日开庭审理的仅是张翰冰诉讼山东京博一案。对此,王智斌对导报记者表示,下次3个案子可能会同时开庭,法院可能会同时宣判。

  据了解,与张翰冰同时起诉山东京博的还有深圳市锦湖湾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高石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三者共同向山东京博索赔900余万元。

  据悉,2007年至2009年间,山东京博利用其所控制的19个证券账户,动用数亿元资金从二级市场持续买卖国通管业股票,所持流通股股票先后触及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0%、15%、20%、25%和30%,但山东京博均未按法律规定履行报告、信息披露以及要约收购义务。

  实践上的“第一案”

  “这是我国首例被告是股东而非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案,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王智斌对导报记者表示,股东虽然不是上市公司,但是也有披露信息的义务,只要违反了这一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我国的法学理论和司法条文上都有充足的依据和支撑,只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是空白。“这是实践上的‘第一案’,意义重大。”

  “山东京博多次违反证券法肆意买卖国通管业股票造成该股频繁波动,且于其间散播虚假持股信息,客观上对中小投资者构成利益侵害。此次过失主体主要是山东京博而非国通管业,这与其他上市公司遭中小投资者起诉的案例不尽相同。”王智斌告诉导报记者。

  据悉,山东京博自2007年7月份开始,前后动用了2.7亿元资金炒作国通管业,彼时国通管业股价一度翻倍,山东京博获益不菲。按照规定,山东京博在遭受证监会处罚后,应及时将其间违规所得上缴至国通管业,然而山东京博却迟迟不予上缴。

  “部分中小股东很生气,于是委托我们向国通管业发函,要求国通管业尽快追缴山东京博违规所得,甚至还要求国通管业授权给中小股东以公司的名义起诉山东京博。”王智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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