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记者罗三秀
近日,南化股份让其二股东王鸿珍在一日之内拥有过亿身家。不过,如此大笔财富的背后或许也有不为人知的铤而走险。
王鸿珍化整为零
套现1.22亿元
昨日,南化股份公告称,公司第二大股东王鸿珍自2008年6月6日至2009年3月22日期间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卖出公司105.22万股,2009年3月23日通过上证所大宗交易系统卖出202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8.59%,合计卖出212.5.22万股(占总股本9.04%)。
此次减持后,王鸿珍仍然持有2574.7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0.95%。此前2008年6月,王鸿珍从南化股份原第二大股东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司法划扣的4700万股南化股份,以总股本19.99%位居南化股份第二大股东和第一大流通股东。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在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比例超5%,二股东王鸿珍也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但南化股份二股东的此次减持仍有违规交易之嫌。
上述2020万股是分笔减持的,且每股成交价均为6.03元,如此计算,王鸿珍抛售当日就套现1.22亿元。据Wind显示,3月23日王鸿珍通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分15次抛售。其中累计8次向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福虹路证券营业部出售750万股,交易金额累计4522.5万元。
此外,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同济路证券营业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解放中路证券营业部、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北路证券营业部、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南路证券营业部、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韶山路证券营业部等5家券商营业部共受让王鸿珍出售的1270万股。
减持5%时为何继续抛售
对于王鸿珍通过化整为零抛售8.59%的股份,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认为,南化股份二股东在大宗交易系统的减持行为是违规的。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此外,王智斌认为,“严格意义上达到5%后就不能再减持或者买入了,这也是法律规定的限制买卖的期间,适用于《证券法》的相关条款。”
根据《证券法》,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实上,南化股份二股东在大宗交易系统的减持手法似曾相识,其和此前遭深交所谴责的中核钛白二股东的减持手法如出一辙。
2008年8月20日,中核钛白二股东嘉利九龙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大宗交易出售中核钛白1742万股,占总股本的9.17%。嘉利九龙所出售的1724万股是通过2笔交易实现的。
嘉利九龙在出售中核钛白股份达到5%时,在未及时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情况下继续出售中核钛白股份。为此,深交所对嘉利九龙给以谴责。
据了解,深交所除对嘉利九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外,还对嘉利九龙的证券账户进行了限制交易,限制其3个月内不得减持剩余的中核钛白股份,同时将上报证监会查处。
相关链接:南化二股东"疯狂减持"化整为零"冲撞"5%警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