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技耍多了,总有现眼的时候。

       10月12日,太化股份发布三则公告,称公司因在2014年度虚增收入被立案调查,而由于被立案调查,公司筹划的重组事项终止。查阅过往公告可知,公司虚增收入11.47亿元,而根据太化股份2014年年报显示,公司当年度的营业收入约为33.7亿元,同比增长6.32%,净利润同比实现扭亏。也即,太化股份虚增收入的金额达到2014年度的三分之一

       除了虚增收入存在的立案调查事项风险之外,由此可能引发的诉讼也是太化股份未来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受太化股份披露的虚假财务指标误导的投资者,其投资损失并不是投资判断失误造成的,这些损失都可以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要求太化股份赔偿”,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分析,2015年4月28日至2016年1月27日期间买入太化股份且在2016年1月27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属于有权提起索赔诉讼的投资者。

上级考核指标成虚增动机

       今年1月份的一则公告掀开了太化股份虚增收入的一角。

       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于2015年三季度对会计事务所延伸审计到太化股份。在检查中认为公司2014年出于完成上级考核指标等目的,通过虚拟贸易虚增收入达11.47亿元。

       彼时,太化股份称,公司贸易业务是公司根据政府西山综合整治要求,从2013年主要化工生产装置全部关停以后,在转型发展过渡的特殊时期,维系原来企业多年建立起来的上下游优质客户资源,为企业将来搬迁、投产后有稳定的购销客户资源,实现企业的快速转型,同时为安置下岗职工,维护社会安定,承担社会责任和实现社会效益,寻找实现新的利税增长,而开展的特殊时期的业务工作。在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受市场因素及对贸易工作缺乏经验等因素影响,存在不规范现象,诸如:因生产装置关停后流动资金紧张,贸易业务流动资金短缺,造成贸易业务毛利点比较低;由于市场采购、销售价格变化波动较快,在市场下行时,若不及时止损,会形成更大损失,因此造成贸易业务有赚有赔;为了降低运输、仓储成本,减少亏吨等物流损耗成本,公司贸易业务在洽谈时,明确运输等成本由客户承担;贸易业务结算以银行承兑汇票为多;贸易业务缺少暂估入库核算流程,因此工作人员未及时按实际业务完成时间填写出、入库单,存在商品出入库时间晚于买方收货确认时间等问题。

       公司称,从检查后对此项业务开展加强了管控措施,建立了完整的购销合同、资金收付、发票、收发货确认函(货权转移)手续,确保资金安全,坚决按贸易规矩作业务。

       不过,在历经9个月后,太化股份等来了调查通知书。

       10月12日,太化股份连续发布公告,称收到调查通知书,而且,因为涉嫌违规,此前筹划的重组终止。

       “根据中国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的规定,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投资者索赔渐行渐近

       查阅过往公告可知,太化股份的虚增收入早有前兆。

       太化股份2014年业绩在预盈公告中预测,201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400万元,盈利的原因,公司的解释是:“2013年7月份为配合山西省太原市西山地区综合整治,氯碱分公司生产装置实施了关停,由于氯碱化工行业2013年市场低迷出现大幅亏损,关停后较上年同期减少亏损;企业关停政府给予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补贴等费用;公司盘活资产、根据资产的特性,年内分别向太原市城乡管理委员会管辖的太原市排水管理处转让了供水分公司部分资产,向阳煤清徐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转让了本公司持有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污排放指标,取得一定收益。”

       但是,在随后发布的2014年年报中,净利润则显示为约1910.6万元,与业绩预告相比,差别明显。针对这些差异,上海证券交易所致函公司,要求解释贸易业务的更多细节。

       “预测数据不可能与审计数据完全一致,存在差异是允许的,但如果达近5倍的差距,存在巨大的会计差错的概率就大幅上升,这是上交所予以监管关注的原因。现在看来,太化股份最终披露的净利润大幅增加,极可能与虚增11.47亿贸易收入有关”王智斌律师表示。

       对于证监会的调查结果,王智斌律师认为并不存在悬念,“财政部派出机构、山西省国资委、上交所都在发现太化股份虚增收入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证监会是最后一棒,最终认定太化股份构成虚假陈述并不存在悬念,”王智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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