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7月06日04:07 证券日报

  *ST昆机隐瞒股权交易重要信息遭谴责

  股价动荡投资者要求赔偿损失

  ■本报记者 桂小笋

  在今年5月11日和5月12日分别发布公告,称自己和大股东皆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ST昆机,近日又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显示,*ST昆机在去年11月份大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协议的相关公告中,对于转让股权事项影响至关重要的关键生效条款,却没有披露。因此,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和时任董事长王兴、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涛、沈阳机床(14.520, 0.03, 0.21%)(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时任董事长关锡友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截止到7月5日,这份7月1日便出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中的公开谴责书,*ST昆机并发布公告披露。而鉴于公司信息披露的重大遗漏,已有投资者准备向公司索赔。

  重要信息“说一半留一半”

  2015年11月11日,*ST昆机披露《关于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签署协议公告》,称控股股东简称沈机集团拟将持有的25.08%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紫光卓远。转让完成后,紫光卓远将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同年11月13日,沈机集团和紫光卓远分别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时,公司披露非公开发行方案,与紫光卓远同属清华控股的关联方启迪科服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拟参与认购4.88%的发行股份。受让前述公司股份和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后,清华控股将间接持有公司29.96%的股份,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6年2月5日,公司发布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告,提示如果前述股权转让事项在协议约定的三个月内未完成国务院国资委的审批程序,股权转让协议将在2月8日自动解除。2016年2月15日午间,公司以重大事项未公告为由申请股票紧急停牌。2016年2月17日,公司发布《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终止暨股票复牌提示性公告》,相关方正式确认前述股权转让协议自动解除,非公开发行方案也一并终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查明,*ST昆机在2015年11月11日披露的《关于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签署协议公告》涉及的相关协议中,具有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关键生效条款,包括三项,分别是:公司控股股东须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就股份转让事宜获得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公司控股股东须获得云南省有关政府部门支持受让方紫光卓远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书面文件,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书面文件支持并配合完成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内,协议所列的生效条件不能全部获得满足的,则本协议自动解除。

  但是,在公告中,这些重要的条款,被“半遮半掩”的遗漏了。

  股价动荡投资者要求赔偿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谴责书显示,2015年11月19日*ST昆机复牌后,截至11月27日的6个交易日内股价最高涨至17.66元,涨幅高达51.98%。2016年2月17日公司发布《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终止暨股票复牌提示性公告》后,当天股价一度触及跌停。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ST昆机和相关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因此,对公司及多位责任人公开谴责,并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然而,对于因股价动荡受损失的投资者而言,提起诉讼要求*ST昆机赔偿损失,成了一种共识。

  “根据《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ST昆机在披露股权转让协议时未披露该协议的生效条件,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假陈述中的重大遗漏,这导致投资者无法正确评估风险,受其误导而在高位买入的投资者,均可依法向*ST昆机索赔。具体而言,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2月4日期间买入该公司股票且在2016年2月4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均具备索赔资格。”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介绍,目前已有部分投资者在准备诉讼材料,预计首批投资者的诉讼材料将在近期递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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