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的损失认定尚无法定的统一标准,以下为认定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标准。


  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行为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即行为人买卖证劵获得的收益或规避的损失。其不正当利益,既可以表现为持有的现金,也可以表现为持有的证劵。


   违法所得的计算,应以内幕交易行为终止日、内幕信息公开日、行政调查终结日或其他适当时点为基准日期。

   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可参考下列公式或专家委员会建议的其他公式:

   违法所得(获得的收益)=基准日持有证劵市值+累计卖出金额+累计派现金额-累计买入金额-配股金额-交易费用;

   违法所得(规避的损失)=累计卖出金额-卖出证劵在基准日的虚拟市值-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是指已向国家交纳的税费、向证劵公司交付的交易佣金、登记过户费、及交易中其他合理的手续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