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短评:博汇纸业涉嫌虚假陈述

  2014年4月29日,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纸业”)发布《2013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以下简称“更正公告”)将公司先前预计的2013年度净利润同比增加200%以上,大幅修正为同比减少2323%到2370%。对此,博汇纸业的解释是“主要原因为固定资产大额计提减值准备、外币借款产生汇兑损益、成本费用核算有误差等”。

  2014年4月30日,博汇纸业发布《关于延期披露 2013年年报及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公告》,在该公告中,博汇纸业称“与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具体数额正在核实”。

  2014年5月1日,博汇纸业再发公告,称证监会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立案原因为“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博汇纸业连续3天发布的3份公告,对其投资者来说,犹如晴天霹雳。

  我们接到不少投资者的维权咨询,现将我们对于该问题的观点,汇总如下:

  1. 业绩大变脸,涉嫌虚假陈述

  业绩预测允许出现误差,但误差也有一个限度问题。在上一会计年度已完结的情况下,对于已尘埃落地的上一会计年度的预测,误差比例显然应在合理范围内。业绩预测达到从“+200%”到“-2323%到2370%”这样幅度的,恐怕只有博汇纸业一家。

  博汇纸业对于业绩大变脸的解释是“主要原因为固定资产大额计提减值准备、外币借款产生汇兑损益、成本费用核算有误差等”,而上述“原因”是一种重大会计差错,换言之,博汇纸业之前发布的预增公告,建立在重大会计差错基础之上。

  重大会计差错,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为之,都是一种过错。由于博汇纸业的“过错”,直接使投资者误以为该公司2013年度不但盈利而且“飞速发展”,预增公告向投资者传达的信息与事实相去甚远,对投资者造成了重大误导,完全达到了“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程度。

  因此,我们认为,博汇纸业发布的预增公告,建立在重大会计差错基础上,对投资者形成了严重误导,符合《证券法》和司法解释对于虚假陈述“重大性”的要求,博汇纸业发布严重不实的“预增公告”,完全符合《证券法》第69条之规定,构成了虚假陈述中的“误导性陈述”。

  事实上,通过查询股票交易软件可以看到,2014年1月29日博汇纸业开盘价为4.64元,发布预增公告后,公司股价就开始了大幅上升,短短40余个交易日,博汇纸业股价最高曾摸至6.19元,涨幅超过30%,预增公告对投资者的误导,可见一斑。

  2. 未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涉嫌虚假陈述

  按照该公司4月30日发布的公告,该公司与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一般表现为上市公司替关联方垫付资金、向关联方借出款项、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等形式。

  常见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在“会计”常常表现为“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也正因为如此,证监会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按照其金额大小,上市公司需要作出临时公告或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根据博汇纸业的公告,该公司至今对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具体数额”仍不确定,可见该公司未能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该问题上,博汇纸业再次涉嫌构成虚假陈述。

  3. 后续进展的预测

  我们认为,证监会会在未来数月内,就博汇纸业涉嫌的上述两方面问题作出认定,其中,证监会将该公司未披露“非经营业资金往来”的行为认定为“虚假陈述”的可能性非常高,如果证监会能同时认定其业绩变脸构成“虚假陈述”的,则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为止,我们并未发现因业绩预测或会计差错而被认定虚假陈述的先例,但实际上,犹如博汇纸业的2013年度“业绩预测”、*ST长油的2010年度年报“会计差错”等事件对投资者的误导,完全不弱于“财务造假”等典型的虚假陈述行为,如证监会认定博汇纸业业绩大变脸构成“虚假陈述”,将无疑对其他打算通过会计差错更正、业绩预测更正方式“圆谎”的上市公司,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4. 维权途径

   一旦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而作出处罚,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以博汇纸业构成“虚假陈述”为由,向上市公司提起诉讼维权,要求博汇纸业赔偿损失。

  根据目前现有的信息来看,停牌前买入博汇纸业并且持有至该股票停牌的,均具备索赔的初步条件,详细的索赔条件还需根据证监会认定的事实再行确认。

  目前,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正在征集博汇纸业投资者集体维权,符合上述“初步条件”的投资者,均可与我们联系。

  5. 其他——“更正公告”再出“错”

  博汇纸业4月29日发布的《更正公告》中,称预增公告发布于2013年1月29日,事实上,预增公告发布于2014年1月29日。

  《更正公告》本身就是一个更正前期错误的公告,博汇纸业在这样一个最不该出错的公告中仍然出现如此低级的错误,很多投资者对此表达了强烈的愤慨,我们也认为,博汇纸业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确有混乱。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

 

                                                   王智斌  律师

 

                                                  201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