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汉王科技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
征集条件
2011年12月22日前买入汉王科技(002362)且在2011年12月22日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违规事实
2013年12月21日,汉王科技(002362)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处罚决定书,汉王科技于2011年12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1380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决定对公司立案稽查。 2013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75号,认定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存在关联关系、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存在关联交易。根据证监会最新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汉王科技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了投资者的判断,构成虚假陈述。
汉王科技主要违规事实如下:
一、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存在关联关系
汉王科技和汉王信息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员存在相互调动、任职、兼职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2008年11月17日,汉王科技总经理张学军签发文件,调任汉王信息副总经理樊朝柏为汉王科技的部门市场总监。
2009年2月20日,汉王科技董事长刘迎建和总经理张学军签发文件,调任汉王信息总经理孟庆君为汉王科技的部门销售总监。
2009年3月31日,张学军签发文件,调任北京汉王信息副总经理籍斌为汉王科技副总经理。
2009年3月31日,张学军签发文件,调任汉王科技人力资源部员工朴成艳为汉王信息副总经理。
2009年8月31日,刘迎建签发文件,任命陈亚为汉王科技董事长高级助理,此任命文件明确陈亚的汉王信息总经理任命继续有效。
2009年12月1日,刘迎建签发文件,陈亚兼任汉王科技天津、上海、广州三地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陈亚等人在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任职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自2009年8月至2012年3月中国证监会调查结束时,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构成关联关系。
二、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存在关联交易
2009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6,754.67万元;2010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6,236.33万元;2011年上半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1,169.18万元。
汉王科技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其与汉王信息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汉王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对汉王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刘迎建和张学军。
索赔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起诉该上市公司的条件已具备,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股民均可向汉王科技(002362)索赔,目前已有多起类似成功索赔的案例。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单独一页纸写明: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账面亏损额)发电子邮件或邮寄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备注:对账单(样式参考:对账单)中需显示的“对账期间”与前述征集区间不同,本案中“对账期间”应为:第一笔买入至2012年2月29日。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亦不收取。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案件进展
我们采取了及时、有效地法律行动,以下为截止于目前的案件进展:
1.2014年5月,首批完成立案;
2.2014年6月,收到开庭传票,将于7月22日开庭
3.2014年6月,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开庭延期
4.2014年8月,被告管辖权异议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民事裁定书),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5.2014年9月,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将于10月开庭
6.案件将于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3月3日陆续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7.未完待续,维权持续进行中,我们一直在努力
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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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正在征集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1.虚假陈述索赔中,投资者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2.如何界定虚假陈述,四种类型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含义
3.虚假陈述案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4.虚假陈述案中,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5.哪些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具有索赔资格
6.虚假陈述诉讼中通常的争议焦点
7.微访谈:中小股东维权的现状和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