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丽芬

  上海新梅(600732.SH)正在经历一场火药味十足的股权之争。

  6月10日,上海新梅突然公告称,公司收到兰州鸿祥建筑装饰材料公司(下称兰州鸿祥)通知,其与兰州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兰州瑞邦)、上海开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开南)、上海升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中心(下称上海升创)、上海腾京投资管理咨询中心(下称上海腾京)、甘肃力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甘肃力行)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他们合计持有上海新梅6352.35万股,占总股本的14.23%。

  值得注意的是,6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超过了上海新梅第一大股东上海兴盛实业集团公司11.19%的持股比例。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在入侵与反抗的较量中,上海新梅的新老大股东均“表现出位”,甚至涉嫌违规。

  6月13日,上海新梅公告了《祥式权益变动报告书》,6家“入侵者”的真面目也公布于世。虽然6家一致行动人取得了控股权,但同时也遭到了上交所的问询和证监会的立案调查。

  违规入侵遭调查

  6家一致行动人的资质让上海新梅的管理层甚是不服。

  祥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兰州鸿祥,其成立于2010年4月,法人孙平,注册资本150万元,孙平出资50万元,曾明辉出资100万元,其主业是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销售。2011年至2013年,其净资产分别为49.8万、49.7万和149.3万,净利润分别为-593.54元、449.62元和-3940.82元。兰州瑞邦的法人也是孙平,其出资60万,占比60%。

  上海升创、上海腾京均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分别为吴清泉和叶军,同在2013年9月5日成立;甘肃力行也成立于2013年9月,注册资300万元,沈绍海占60%、邓筱梅占40%。

  6家一致行动人里,资质相对较好的是上海开南,其成立于2013年10月,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庄友才持股80%,王斌忠和曾勇分别持股10%。

  “牵头的兰州鸿祥注册资本才150万,一旦成为大股东,我们不知道能为上市公司带来什么优质资产,我们有理由认为他们只是想在资本市场赚一把就走的玩家。”上海新梅董秘何婧表示。

  令上海新梅管理层感到愤慨的是6个一致行动人用违规方式拿到控股权。2013年10月和11月,上海开南合计买入上海新梅2232.5万股,价格区间为4.58-5.22元/股。

  据何婧介绍,上海开南举牌后出具了权益变动书,否认有一致行动人。他们当时也关注到股东名册里有几家新成立的公司,但上海开南说跟这些公司没有关联性。

  “由于是刚注册的公司,我们联系不上他,也不知道孙平的联系方式。”何婧透露,当时正值公司重组期间,无暇分身调查这些公司的背景。

  从入股时间看,6家一致行动人均集中在2013年10月和11月底之间突击购买上海新梅,其中只有兰州鸿祥在今年6月购入1185.75万股。

  “如果在上海开南举牌前,他们已经是一致行动人了,我们相信监管层不会容忍这种赤裸裸侵害股东权益行为和这种方式收购上市公司。”何婧说,如果监管认定在开南举牌前他们已经是一致行动人了,则上海开南举牌的时间要追溯到更早,这也能说明他们明显是冲着控股权来的。如果是上海开南他们正常披露的话,目前的大股东可以增持、对举,而不是像现在这样,股权超过了大股东之后才告知。

  上海开南、兰州鸿祥等涉嫌违规的举动也引起了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注意。6月10日,6家一致行动人收到上交所信息披露问询函,要求继续补充披露相关信息;同日,因涉嫌超比例持股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披露义务等违法违规事项,证监会对6家一致行动人实施立案调查。

  自保方式惹争议

  不光6家一致行动人涉嫌违规遭调查,上海新梅目前管理层迅速启动的自保措施也引起了不少争议。

  6月12日,上海新梅公告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补充公告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这两则公告旋即在投行界及律师界引起了轩然大波。

  在原来的公司章程中,上海新梅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而在新的公司章程中,上海新梅增加了“连续12个月”的限制条件。

  6家一致行动人进场的时间多集中于去年四季度,显然不能满足“连续12个月”的要求。

  国浩的两位律师为上述修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条款修订系为稳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充分保证上市公司的权益而对原章程所作的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该条款的修订作出禁止性规定。”

  6家一致行动人认为,“这种修改违反了公司法,剥夺了6家一致行动人的股东权利,阻碍中小股东帮助上市公司摆脱现实困境的合理诉求,也损害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

  这一修改和相关法律意见书在投行界和律师界也引起轩然大波。上海一位资深证券律师认为,上海新梅的修订违反了公司法,公司法102条没有为持股3%以上股东设置持有期限,充分保障了中小股东的权利,而上海新梅的修订限制了股东的权利。一般讲,公司章程不需要律师出具意见,国浩的意见显得“画蛇添足”。

  上海新梅董秘何婧则表示,公司对章程的修订比较慎重,就请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修订后,不是不允许持股3%以上的股东行使提案权,而是对持股时间进行限制。不然,有些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当天或者前一天买入,然后就进行提案,纯粹是为了恶意目的,对公司治理不利。

  上海新梅并不是第一家给公司法102条加上期限的上市公司,但应该是附加期限最长的一家。在2014年的公司章程中,招商证券规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海马汽车规定“对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作出决议”。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胡鸿高表示,“目前业界对公司法102条的争议很大,有人认为是强制性规范,有人认为是任意性规范。这里面其实有个误区,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相关性,但公司法管不了那么细。股东大会只要通过、符合程序,公司章程就可以施行。”

  “上述情况不能从公司章程的合法角度看,程序上没有问题,但涉及到大股东滥用自己的权利,将提案权的股权设置那么长。”胡鸿高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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