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卿卿
[“现行的法律只在针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情形时,投资者才能起诉索赔。我认为应该考虑扩大,承诺不履行,投资者也能通过法律途径追偿。”]
一年多之前,证监会开始对上市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事项进行清理和专项检查。这项专项检查于近日结束。检查发现沪深两市有80家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而未履行完毕承诺事项但并未超期的1631家公司中,有较多承诺事项没有明确的履约期限。
然而,投资者因上市公司未履行承诺造成的损失,目前索赔尚存法律空白。
未履行承诺较为普遍
“存在尚未履行完毕承诺事项但并未超期的1631家公司中,有较多承诺事项没有明确的履约期限。”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近日称,这些承诺事项长期得不到履行,甚至存在恶意拖延、逃避承诺义务等现象,实质上与前述超期不履行的承诺事项并无不同。
在此前的股改、清欠,以及后来的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方案、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事项中,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对解决上市公司历史遗留问题、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等关系重大。
“前些年有很多投资者来反映股改承诺不兑现的问题,我们一般不受理。”上海一位律师称。
证监会在集中检查中也发现,有很多上市公司的承诺事项没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例如大股东承诺“合适时机”、“尽快”、“时机成熟时”注入相关资产等,这些承诺事项往往长期得不到履行。
至于80家违约公司名单,证监会并未公布。2013年最受关注的一个案件为“熔盛重工违约收购全柴动力”事件。2012年熔盛重工收购全柴集团触发对其全资子公司全柴动力的要约收购,之后熔盛重工放弃收购。对此,全柴动力投资者进行了长期索赔行动,但是他们的诉讼申请在法院受理环节就往往难以实现。在收购事项推进过程中投资全柴动力的兴业全球基金,对熔盛重工发起诉讼。但是诉讼以败诉告终。昨日,一位成都的投资者表示买了全柴动力股票155000股,亏掉98万元,但是诉讼无门。
“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重组涉及的主体会签订收购合同,如果承诺没有实现,相关主体可能根据合同起诉对方违约。比如熔盛重工收购全柴动力案中,熔盛重工与全椒县政府互相起诉。”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证券律师刘国华对《第一财经日报》称。
张晓军称,之所以在履行承诺上出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没有形成良好的诚信环境;二是相关监管规定尚不健全,体现在标准不明确以及对控股股东等主体监管权限不足导致监管真空;三是对相关行为的惩戒力度不足。
为此证监会专门出台对承诺履行行为的监管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下称《监管指引》),给予6个月整改期限。“本指引实施后,凡不履行承诺的主体,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审慎审核甚至不予核准承诺相关方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等。”张晓军对本报记者说,对于整改后还不履行承诺的情况,将实施监管,除前述严格行政许可审核外,还将根据《监管指引》比如第七条进行约束。
《监管指引》第七条规定,有证据表明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时已知承诺不可履行的,我会将对承诺相关方依据《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相关问题查实后,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及按本指引进行整改前,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限制承诺相关方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索赔尚存法律空白
多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证券律师均表示,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人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索赔缺少法律支持。
“从索赔角度,现行法律规章意义不大,没有具体依据,从监管角度或许有用。”前述上海证券律师称。
上市公司重组等重大事项进行期间,是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发期。有业内人士表示,比如重组期间公司股价的波动往往很大,如果重组承诺没有履行,背后涉及内幕交易的可能性比较大。
“现行的法律只在针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情形时,投资者才能起诉索赔。我认为应该考虑将这一点扩大、提升。承诺不履行,投资者也能通过法律途径追偿。”证券律师宋一欣建议,在政策过渡期之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第一,对不履约行为根据其原因进行纪律惩戒或行政处罚;第二,严查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股价是否发生;第三,修改相关法律,允许投资者起诉违约方;第四,要求法院系统修改股东代表诉讼收费的相关管理办法。
“违约不是针对个人,是针对全体股民的违约,索赔的收益也会全部归上市公司的。单个股东起诉可以代表全体股东起诉。由于这类诉讼涉及标的金额往往非常大,假设一个案子涉及两三百亿,诉讼费用就几千万。”宋一欣称,这会降低索赔可行性。
从监管层近期政策看,2014年投资者保护无疑将成为重头戏,而政策的落实成为市场各界最关注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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