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可)天目药业(600671)30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信息披露滞后遭证监会处罚30万元,对时为天目药业实际控制人章鹏飞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时任天目药业董事长范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时任天目药业总经理朱容稼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公告称,天目药业于2012年3月30日与杭州誉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天目保健品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铁皮石斛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处罚书显示,证监会认为,《补充协议》有关内容属于“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而天目药业是2012年7月26日才对此协议进行披露,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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