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春莲
8月8日,惠天热电(7.32,0.00,0.00%)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招标公告,对35万吨煤炭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辽宁工程招标公司代理招标。随后,8月14日,有媒体刊登了题为《惠天热电招标购煤存猫腻多项条款与法规相悖》的报道,质疑此次公开招标。对此,公司8月17日发布澄清公告,承认公司本次招标规定,中标总价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违规,并第一时间做了修正。
值得注意的是,惠天热电今年的采购计划从开始即遭到中小股东的质疑,称其涉嫌向大股东输送利益,该方案在股东大会上被否定。随后,公司修改了该采购计划,但时隔不久,公司宣布取消该议案,改为公开招标方式。
公司上述举措本意是为了消除投资者的质疑,但适得其反,却引来了更多质疑。有分析人士表示,惠天热电公开招标设置的条件过于苛刻,有些条款甚至涉嫌违规,指向性明显,符合条件的直指其大股东,公开招标流于形式,难挡投资者质疑。
部分条款涉嫌违规
2013年8月14日,有媒体质疑,公司本次招标的分包、供应商资质设定、中标保证金等有关条款,并认定多项条款与法规相悖。具体质疑内容为,公司35万吨采购量分包招标不具备合理性;供应商国有(或国有控股)资质要求涉嫌违法;中标总价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违规;招标要求指向性明显。
惠天热电表示,经核实,该报道所述事项不完全属实,现就具体情况进行澄清。公告称,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公司预计2013年-2014年采暖期所需煤炭约112万吨,本次先期对外招标35万吨分七个标包进行招标,主要是根据本次招标的三家主体、四个煤种及九大热源厂的储备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本次招标项目划分标段不违反法律规。
公告称,惠天热电本次招标公告中规定中标总价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经核实、查询相关法规,本项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的规定。
对此,公司已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以修正,并于8月14日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刊登了更正公告:原招标公告第五条由原来的“中标总价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后支付”更改为“中标总价的10%作为保证金,签订合同后支付”;投标报名及发售招标文件时间延期至8月19日;招标公告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由原来的8月29日更改为9月3日。
仍遭中小股东质疑
值得注意的是,惠天热电今年的采购计划从一开始就遭到了广泛质疑。据了解,惠天热电在年初公布了2013年-2014年采暖期供热燃煤需求,2013年公司计划向大股东方面采购120万吨煤炭,采购价约8.5亿元,物流费5500万元,总计9.05亿元。
但是,该议案一出,就遭到了中小股东的质疑。在今年3月7日的股东会上,该议案收到71.38%反对票,未能通过。中小股东认为,惠天热电向大股东采购煤炭的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涉嫌利益输送。
6月26日,惠天热电发布采购计划修订案,将采购总价降至5.8亿元,其中煤炭采购价款约为5.1亿元,采购量也减少至112万吨。但是,7月5日,公司宣布取消此次议案。公告称,公司接到大股东通知,因中小股东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存在异议,建议取消原议案,并改为公开招标形式。
不得不提的是,公司的招标公告对煤炭供应商资质要求有详细规定。其规定,合格的供应商须为具有煤炭生产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煤矿或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具有煤炭销售能力的国有销售公司。
对此,公司表示,依据公司多年来在煤炭采购方面的经验,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煤矿或煤炭经销公司在信誉度及供货能力上都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选择质量和安全都有可靠保障的大型国有煤矿及国有煤炭公司作为供应商,是确保冬季供暖万无一失的必要措施,而非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